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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會信用法治化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王輝

2020年06月01日11:47    來源:江西日報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體系,加強失信懲戒。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信用體系的作用更加凸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進入快車道。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信用法治化建設是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全過程,實現德法融合、德法兼治的內在要求,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因此,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必須堅持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提高社會信用體系的法治化和規范化水平。

深入理解社會信任機制的轉變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當代中國正經歷著我國歷史上最為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變革,也正在進行著人類歷史上最為宏大而獨特的實踐創新。在這一背景下,社會信任機制隨著我國社會轉型經歷了“人格化信任”到“制度化信任”的轉變。

中國傳統鄉土社會是一個典型的以農耕經濟為主要經濟形態的社會,家庭和村落是其基本組織單元。各成員之間主要以特殊的血緣、親緣和地緣等為紐帶,以倫理為核心束縛在不流動的土地之上,形成相對封閉的“熟人社會”。因此,傳統社會的信任機制就是在熟人社會中產生、依托對主體的內在誠信品德的信任而形成的“人格化信任”。它注重的是主體的內在品格,發揮作用的機制主要是熟人之間的情感、道德等因素。

隨著我國現代化的步伐不斷加快,工業化、城市化、信息化、全球化等不斷推進,人們逐漸從熟悉的血緣、親緣和地緣等社會鄉土結構中分離出來,政治、經濟、社會生活都變得更加多元和復雜,流動性、不確定性和不安全性也更加凸顯。建立於傳統鄉土社會結構基礎之上的“人格化信任”機制越來越無法適應現代“陌生人社會”。“制度化信任”是發生在陌生人之間,因對法律、規則與制度等的信任而形成的社會信任機制。現代社會是高度制度化的社會,制度環境是每個人最重要的生活環境。在現代“陌生人社會”,隻要人們樹立起對制度的信任,就能建立起對陌生人的信任。可見,社會信任機制從“人格化信任”向“制度化信任”的轉變勢在必行。構建我國現代社會信任機制,就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社會信用法治化。

准確把握信用的法律內涵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社會信用是一個包涵經濟、社會、道德和法律等不同視角的復雜概念。推動社會信用法治化建設,必須厘清法律意義上的信用,准確把握信用的法律內涵。

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指出,“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是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誠信是一切信用形式的共同基礎。因此,可以通過界定法律意義上的誠信來理解信用的法律內涵。從法律視角來看,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來理解誠信。一是法律價值層面的誠信。法律價值層面的誠信與道德價值層面的誠信共同構成社會信用法治化的內在價值基礎。二是作為法律原則的誠信。誠信原則是貫穿於私法與公法的重要法律原則,《民法總則》《民事訴訟法》等法律都立法予以明確。三是作為具體制度的誠信。把誠信價值觀的要求由道德誠信轉化為誠信的法律制度,確保誠信價值觀在現實生活中得到培育和有效踐行。無論是誠信價值觀還是誠信原則,最終都要落實到具體的制度層面。因此,把握信用的法律內涵,必須從法律層面厘清價值誠信、誠信原則和誠信制度三者之間的關系。

進一步規范信用信息的應用

隨著信息社會和人工智能、大數據技術的迅猛發展,信息的地位、價值和功能日益凸顯,“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已經成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途徑。信用信息是社會信用法治化各領域和各環節的構成要素。加強社會信用法治化,必須進一步推動和規范信用信息的應用,為信用監管提供更准確的依據。

信用信息是指用於識別主體信用或誠信的客觀數據和資料,既包括主體的守信信息也包括主體的失信信息。因此,信用信息反映的是進入法律領域的守信與失信信息,它與道德、違法違紀、職業規范和不文明行為等信息之間存在著部分交叉重合,但並不能完全等同。社會信用法治化通過信用信息的有效流通和合理利用實現社會信用治理,增進社會互信,提高社會誠信水平。

要突出強調社會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的底線,將信用主體權益保護貫穿於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公開、查詢、共享、評價、懲戒、保護、激勵和其它應用等全過程。一方面,要對信用信息進行類型化區分,適用不同的公開、利用和保護規則,設置相應的安全等級和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會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共享和使用全過程的安全。另一方面,要嚴格保護信用主體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明確賦予信用主體信息知情權、信息異議權、信息修復權、信息遺忘權及復議訴訟權,充分保障信用主體的信用權益。

不斷完善信用激勵懲戒機制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突出的誠信缺失問題,既要抓緊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又要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因此,加強社會信用法治化建設就必須不斷依法完善信用激勵懲戒機制,發揮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引導力和威懾力,褒揚誠信、懲戒失信,讓守信者得“甜頭”、讓失信者有“痛感”。通過科學立法健全數據報送義務,實現信用信息公開共享、互聯互通,建立覆蓋全社會的信用信息系統。建立健全公共服務機構和市場主體共同參與的信用聯合獎懲聯動機制﹔突出市場力量,引導市場主體參與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大格局。建立健全信用紅黑名單和公共信用評價制度﹔科學界定守信、失信標准,建立失信行為分類管理機制、紅黑名單的認定及退出機制、失信行為處罰措施公開機制。探索制定失信懲戒法,依法明確信用懲戒種類,規范信用黑名單制度,健全信用懲戒適用條件和程序機制。

(作者系江西財經大學法治江西建設協同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責編:邱燁、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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