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2021年02月21日08:33  來源:人民網
 

核心閱讀:

·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細化明確了集中度風險管理和限額管理量化標准,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淨額的25%。另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

·《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嚴控互聯網貸款跨地域經營,強調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當服務於當地客戶,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

人民網北京2月20日電 (記者羅知之)銀保監會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該負責人表示,單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這一標准是根據當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測算確定的,同時也考慮到與《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避免監管套利。

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銀保監會高度重視互聯網貸款業務平穩健康發展,於2020年7月頒布實施《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初步建立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制度框架。《辦法》合理界定了互聯網貸款內涵及范圍,並就貸款風險管理、合作機構管理、消費者保護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主要包括:規定互聯網貸款業務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開展,要求商業銀行將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納入限額管理,按照收益風險匹配、適度分散等原則選擇合作機構,加強集中度風險管理等。

《辦法》發布以來,在引導商業銀行規范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促進商業銀行提升風險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監管部門也發現,各機構執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異,特別是在獨立實施核心風控環節、加強合作機構管理等方面,部分機構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行為與《辦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風險隱患。

為強化《辦法》執行效果,監管部門在聽取多方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充分研究論証,認為有必要根據《辦法》第62條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審慎監管要求、統一監管標准。一方面,進一步強化獨立風控要求,督促商業銀行落實風險控制主體責任,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關鍵環節外包。另一方面,對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出資比例、集中度、跨地域開展業務等事項,細化提出監管標准,引導商業銀行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貸款行為,促進業務健康發展。

《通知》明確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出資比例要求,主要考慮是什麼?

上述負責人認為,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有利於各類機構間優勢互補、提高效率。但在實踐中,個別銀行存在信貸風險管理薄弱、與合作方權責利不對等等情況和問題,損害了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根基。

為營造公平展業、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引導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共擔、互利共贏的原則,審慎開展與各類機構的合作,《通知》在《辦法》基礎上細化了出資比例區間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標准,即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這一標准是根據當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測算確定的,同時也考慮到與《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避免監管套利。”該負責人稱。

《通知》對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集中度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主要考慮是什麼?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促進商業銀行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防范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體系傳染,《辦法》對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提出了限額管理及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要求。其中,《辦法》第53條明確提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審慎選擇合作機構,避免對合作機構的過度依賴﹔第54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納入限額管理,並加強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管理。

但在實踐中,各商業銀行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異,個別機構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額管理落空。為進一步樹立審慎經營導向,促進銀行切實落實監管要求、不斷提升自身信貸管理和風險防控能力,《通知》細化明確了集中度風險管理和限額管理量化標准。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淨額的25%。另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

“上述規定,既能夠促進商業銀行進一步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適度分散,避免過度依賴單一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同時為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充分預留了空間。”該負責人說。

《通知》為何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

“立足本地市場、服務本地客戶是地方性銀行經營發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監管部門一以貫之的監管導向。但近年來,個別地方性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業務區域,嚴重偏離定位,盲目無序擴張,帶來較大風險隱患。”上述負責人表示。

針對這一問題,監管部門始終高度重視,在各個領域均加強了對地方性銀行跨區經營的規范整改工作。在人民銀行不久前公開征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中,也明確作出區域性商業銀行不得跨區域展業的規定。同時,《辦法》第62條也專門提出,監管機構可對跨注冊地轄區業務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

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通知》進一步明確嚴控互聯網貸款跨地域經營,強調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當服務於當地客戶,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同時,《通知》也充分考慮部分機構的實際情況,對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監管機構其他規定條件的機構,豁免適用上述規定。

《通知》的出台對消費者是否會產生影響?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金融活動應當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方向,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通知》在起草過程中充分體現了既要依法加強監管、切實防范金融風險,又要維持長尾客戶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連續性的導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項要求,有利於商業銀行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高質量發展。從長遠來看,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持續規范,有利於增強對實體經濟發展和消費升級的支持力度,不斷滿足小微企業和居民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在督促商業銀行按照《通知》有序開展整改過程中,也會積極引導各機構維護存量業務的連續性,不增加客戶融資成本、不降低客戶服務質量和標准。

《通知》將信托公司納入適用范圍,有什麼考慮?

從整體看,目前信托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已具有一定規模,其中部分業務也借助於相關合作機構進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統一監管標准、避免監管套利,同時推動信托公司加強相關業務風險防控,按照“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的原則,《通知》此次明確信托公司參照執行《辦法》和《通知》的相關規定。

《通知》的過渡期如何設置?

為確保商業銀行有序整改、平穩過渡,充分保証現有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連續性,維護客戶合法權益,《通知》合理設置了過渡期,總體上與《辦法》銜接一致,具體分兩階段執行,同時鼓勵有條件的機構提前達標。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對於集中度風險管理、限額管理的量化標准,監管部門將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指導各機構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畢。對出資比例標准和跨地域經營限制,實行“新老劃斷”,要求新發生業務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要求,允許存量業務自然結清。

(責編:帥筠、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