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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門喂狗被咬成十級傷殘,雇主需要擔責嗎?

人民網記者 羅娜
2024年10月12日09:46 | 來源:人民網-江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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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飼養寵物犬的家庭越來越多,上門喂養、協助遛狗等寵物服務逐漸興起。然而,由於寵物品種、性格和習性的千差萬別,服務過程中意外頻發。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武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原告張某在上門提供寵物照顧時,被寵物犬咬傷致十級傷殘。

【案件回顧】

被告劉某因工作原因需出差數日,飼養的寵物犬無人照管,便與原告張某約定由其按時提供上門喂食、遛狗服務,並預付了服務費。不料,張某在進入劉某居所給寵物犬喂食時,面部被咬傷。事發時,寵物犬未栓繩或關籠屬自由活動狀態,張某亦未採取安全措施。事發后,雙方對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

原告張某認為,劉某明知該寵物犬具有攻擊性,卻未採取拴繩或關籠等相應安全保障措施,事前也未盡到安全注意提醒,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劉某認為,張某作為寵物店經營者,上門喂養寵物、遛狗等服務系其主營業務,其未理會寵物犬多次低吼等警告,亦未採取穿戴防護服等安全措施,且已提前告知寵物犬習性並支付服務對價,自己並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次張某受傷並非純粹的意外事件,而是在履行以動物服務為標的合同過程中,上門主動接觸寵物犬時受傷,其對自身損害存在重大過失,故本案應減輕劉某的責任。因此,綜合認定被告劉某應對原告張某的損害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張某自行承擔。

【人民說法】

本案中,被告劉某系涉訟寵物犬的飼養者,張某被其所飼養的寵物犬咬傷致十級傷殘,劉某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相對普通人(包括飼養人)而言,張某屬從事動物飼養相關工作專業人員,理應對犬類寵物的不可控及突發攻擊風險程度有更高了解及警覺,其在單獨入戶后明知犬類為自由活動狀態,而未及時變更服務或採取適當防范措施,應對損害后果承擔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在提供上門喂養、協助遛狗等寵物服務時,從業人員應注重提升自身的專業素養和技能水平,掌握應對突發事件的技巧,並在服務前與寵物飼養者深入交流,全面掌握寵物特性。同時,寵物飼養者也應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議,以減少潛在糾紛,共同營造和諧安全的寵物服務環境。

(責編:鄒玢琦、帥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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