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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儲存雷管,違法!

人民網記者 羅娜
2024年10月16日09:22 | 來源:人民網-江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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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爆破員家中私藏200根雷管,多年后獲刑。近日,江西省萍鄉市蘆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儲存爆炸物案,被告人張某私自儲存雷管,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將扣押在案的電雷管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案件回顧】

2011年左右,張某在蘆溪縣某煤礦擔任爆破員,期間因工作需要在倉庫內領取若干雷管。該廠倒閉后,張某將未使用的200根雷管存放於家中儲物櫃內,未對雷管進行合法處理。

直至近年,張某更換儲物櫃時,其妻子發現存放在家中雷管,要求張某將雷管予以處理。張某遂將該200根雷管帶至其工作的某農庄內,本欲將雷管丟棄於農庄的廢棄水井內,但因事耽誤便一直存放在其值班室床頭櫃的抽屜中。

2022年8月,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對該農庄進行檢查時,發現並依法扣押了其放在農庄值班室的200 根雷管。經江西某公司對扣押的帶有編碼的雷管進行辨識,確認均為其公司原雷管生產線生產的產品。經檢測,判定所檢樣品為電雷管(疑似),具有起爆性能。

【人民說法】

蘆溪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違反國家對爆炸物品的管理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私自儲存電雷管200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且屬情節嚴重,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張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可減輕處罰﹔其有劣跡,酌情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爆炸物屬於高危物品,非法儲存會讓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遭受嚴重威脅,我國法律明令禁止個人、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品,一經發現個人、單位非法儲存爆炸物,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依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對因合法生產經營需要的爆炸物,如有剩余不用的部分務必要及時上交,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以免觸犯法律構成犯罪。

(責編:毛思遠、帥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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