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說法
購買抵押車有風險,買賣須謹慎!
抵押車是為擔保債務而辦理過抵押登記的車輛,購買抵押車有無風險?購買的抵押車被抵押權人追回能否要求賣方退款?近日,江西省贛州市安遠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相關案例。
【案件回顧】
張三(化名)向李四(化名)買車,李四向張三推薦了一輛寶馬小轎車,並通過微信向張三發送了該車輛的圖片及相關信息,並說明了該車系抵押給他人的車輛,雙方通過微信達成了購買該車輛的合同。李四自他人處取得該寶馬小型轎車后交付給了張三,張三向李四支付了購車款。張三在使用該車輛半年多后,車輛被人拖走。經報警后,公安機關查明該車輛系被抵押權人追回,故公安機關認定車輛並非被盜。張三遂起訴李四,要求李四退還購車款。
該案經安遠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李四提起上訴,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生效判決認為,案涉車輛系抵押車,從該車輛的登記來看,無論是所有權人還是抵押權人,均不是李四,李四將案涉車輛賣給張三,並沒有取得所有權人和抵押權人的同意,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案涉車輛被抵押權人追回,導致張三購買車輛使用的目的無法實現,故張三有權解除其與李四之間的車輛買賣合同。
張三明知案涉車輛系抵押車而購買,其購車時並非善意,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案涉車輛的所有權,抵押權人有權取回案涉車輛。張三與李四均知曉案涉車輛為抵押車,雙方在進行車輛買賣時對於車輛有可能被抵押權人追回已經有所預測,但雙方仍然進行案涉車輛的買賣,雙方對此均有過錯,在案涉車輛被抵押權人追回后,張三支付給李四的購車款就成為張三的合同損失,該損失應由具有過錯的雙方分擔,考慮到雙方均有過錯,且張三購車后也已使用了半年多,故判決李四向張三返還購車款的70%,其余30%的損失由張三自負。
【人民說法】
近年來,二手抵押車買賣市場活躍,抵押車買賣糾紛增多,抵押過程中既涉及車輛所有權人、抵押權人,也涉及經手的多個車輛購買人,各方利益交錯,法律關系復雜,購買抵押車存在風險,明知是抵押車還購買,車輛一旦被抵押權人追回,買車人也將自負一定損失。建議購買車輛時應當慎重,盡量避免購買存在較大風險的抵押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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