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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電信網絡詐騙,公安部等四部門印發辦法

開展聯合懲戒 強化源頭治理

張天培
2024年11月27日08:29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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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多發,犯罪團伙能夠通過購買、租用等方式,源源不斷獲取他人名下的電話卡、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等作案工具,是重要原因之一。

  為不斷強化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公安部日前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以下簡稱《懲戒辦法》),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懲戒對象包括: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經認定具有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號、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行為的單位、個人或相關組織者。對不同懲戒對象分別設置2年或3年的懲戒時限,對懲戒期限內多次納入懲戒名單的,連續執行懲戒期限不得超過5年。

  11月26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懲戒辦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與特點等有關情況進行了通報。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副局長鄭翔表示:“作為確保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落地落實的重要配套文件,《懲戒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懲戒對象和懲戒措施,豐富了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工具箱,形成對現有刑事打擊、行政處罰措施的有效補充。”

  信用懲戒方面,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把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懲戒對象,納入“電信網絡詐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金融懲戒方面,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對公安機關認定的懲戒對象實施的措施主要包括:限制被懲戒對象名下銀行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的非櫃面出金功能,停止被懲戒對象名下支付賬戶業務,暫停為被懲戒對象新開立支付賬戶、實名數字人民幣錢包。電信網絡懲戒方面,收到公安機關的懲戒名單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依據職責組織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依法依規限制被懲戒對象名下存量業務的使用,以及不得為被懲戒對象辦理新業務。

  “在對被懲戒對象實施金融懲戒期間,允許其既有的代扣代繳稅款、社保、水電煤氣費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辦理。”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楊青表示。此外,《懲戒辦法》設立了申訴渠道,對於發現懲戒認定確有錯誤的,要及時解除懲戒措施,充分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責編:鄒玢琦、邱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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