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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小區升降杆砸到,損失該由誰來賠償?

2024年12月21日08:52 | 來源:人民網-江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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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騎車進出小區被升降杆砸傷,損失該由誰來賠償?近日,江西省贛州市瑞金法院審理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

【案件回顧】

2023年10月9日13時許,某小區業主朱某某外出經過小區門口時,看到閘口的升降杆處於豎立打開狀態,便騎電動自行車徑行通過。不料行至閘口時,保安剛好按下升降杆的遙控開關,升降杆不偏不倚砸到朱某某頭上,導致朱某某連人帶車摔倒地上,最終造成朱某某骶骨骨折、骶尾部挫傷、頭部損傷等。

因朱某某與小區物業公司及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

瑞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於原告受傷是被告物業公司的過錯還是原告自身的過錯。根據監控顯示,物業公司的保安亭設置在大門外側,對小區內的通行情況存在視線盲區,保安在控制升降杆時,未先確認小區內的通行情況,導致朱某某行至閘口處時剛好被下降的升降杆砸倒,保安在操作上存在失誤,具有重大過錯。

因升降杆系從右上方開始降落,朱某某戴著頭盔,其右上方在視線上剛好是盲區,而且朱某某騎電動車出小區大門閘口時,升降杆處於豎立打開狀態,此時通過閘口符合一般人預期,不具有可責難性。當時朱某某未接打手機,也未東張西望,更未預想到升降杆會突然關閉,其已盡到一般人的注意義務,不具有過錯,依法不應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保安的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責任,即物業公司對朱某某的受傷承擔全部責任。

因物業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物業公司向朱某某支付的賠償款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綜上,法院在核減不合理費用金額后,判決物業公司向朱某某賠償19434元,此款由某保險公司支付。

【人民說法】

本案是民事侵權案件,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如果被侵權人對損害有過錯,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被侵權人已盡到一般人的合理注意義務時,不宜認定被侵權人有過錯,應由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此外,在侵權人投保了責任保險時,被侵權人可以一並起訴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如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証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羅娜、胡九平)

(責編:鄒玢琦、帥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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