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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說法丨科目三考試時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誰來擔?

人民網記者 羅娜
2025年05月17日08:39 | 來源:人民網-江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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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在駕考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江西省贛州市安遠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案件回顧】

2023年12月,文某駕駛教練車,車載庄某(安全員),行駛在科目三考試路段時,與楊某駕駛的輕便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楊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文某、庄某共負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文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100萬元的商業險。因協商賠償未果,楊某將文某、庄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

安遠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文某系科目三駕照考試人員,庄某作為文某的安全員,應承擔對楊某損失的賠償責任。案涉教練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100萬元的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以外的部分,另由庄某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說法】

法官提醒,在機動車駕駛証科目三考試中,安全員的職責與學員的行為規范均受到法律嚴格約束。安全員作為考試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需全程保持高度警惕,在考試過程中,安全員必須實時監控考生操作,及時糾正危險行為,確保考試車輛及公共道路安全。學員則應秉持誠信原則參與考試,遵守交通法規和考試規則,不得故意損害考試車輛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傷害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責編:鄒玢琦、帥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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