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發布懸賞廣告有何限制?(新聞看法)

為得到線索,個人可以隨意發布懸賞廣告嗎?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鄭某某擅自發布懸賞廣告征集某發展公司違法犯罪線索,人民法院認為會降低該公司社會評價,侵害公司名譽,判令鄭某某承擔侵權責任。
鄭某某在其所有的某網絡社交平台賬號上發布懸賞廣告,主要內容為:鄭某某向社會及廣告行業、媒體從業者、互聯網平台廣告從業者收集某發展公司違法犯罪線索。如有受害人、知情人,請積極提供線索、証據。相關線索、証據經有關部門查証屬實並作出處罰后,鄭某某將給予報酬。
某發展公司知曉上述懸賞廣告后向鄭某某發函,要求其立即刪除廣告內容並賠償損失。鄭某某收到函后未作刪除,還將該函轉發至前述網絡社交平台賬號,再次發布上述懸賞廣告,並強調原有報酬數額增加。某發展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鄭某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3.2萬余元。
“懸賞征集違法犯罪線索是公安等公權力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主體向社會發布的,收集該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犯罪信息的一種方式,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征集違法犯罪線索的懸賞廣告。”審理法院認為,某發展公司未被作為涉嫌違法犯罪處理,鄭某某在社交賬號上發布懸賞廣告征集該公司的違法犯罪線索,易使他人誤認為該公司涉嫌違法犯罪,從而導致該公司社會評價相應降低,鄭某某的行為已侵害該公司名譽權。
最終法院判決,鄭某某將其在網絡社交平台賬號上發布的懸賞廣告等侵權內容予以刪除,在網絡社交平台賬號上刊登聲明向某發展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共計7000余元。
懸賞廣告是懸賞人以廣告形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行為。對完成特定行為予以懸賞,有利於實現懸賞人的特定目的。
個人發布懸賞廣告有哪些限制?“民事主體發布懸賞廣告,應具有正當目的,且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最高法表示,民事主體擅自發布懸賞廣告征集他人違法犯罪線索,很可能使一般公眾對被征集者產生涉嫌違法犯罪的認識,相應地降低被征集者的社會評價。尤其是,民事主體在網絡平台發布征集違法犯罪線索的懸賞廣告,由於網絡的快速傳播,更容易放大對被征集者的不利影響。對鄭某某的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彰顯了對法人名譽權的切實保護,避免濫用懸賞廣告損害公序良俗。
最高法12日發布了6個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典型案例,引導和規范新興技術正確運用,加強人格利益司法保障。
實踐中,運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肖像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的情形並不鮮見,侵權方式和手段相較於傳統人格權侵害案件也表現出更多的隱蔽性、復雜性。在另一起案件中,某軟件運營公司通過AI技術開發運營“換臉”軟件牟利。該公司在未獲彭某某授權的情形下,利用其肖像供用戶“換臉”。人民法院認定該公司構成侵害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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