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合規處理“未開票收入”,你做對了嗎?
提起“發票”,相信大家並不陌生,它是消費者維權憑証、是財務人員的“好幫手”,更是國家經濟活動的重要“監督者”。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曝光的多起隱匿未開票收入偷稅案件,讓“未開票收入”這個詞進入了大眾視野。什麼是未開票收入?未開票收入是不是都要納稅?“未開票收入”不及時申報會有什麼后果?如何合規處理“未開票收入”?圍繞一些納稅人和財務新人的疑惑,多位財稅專家和稅務部門工作人員進行了詳細解讀。
“未開票收入”屬於應稅收入
“未開票收入”並不是一個新生詞匯,而是一個常見但易被誤解的概念。通常來說,“未開票收入”指納稅人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等,收取款項后尚未向客戶開具發票的那部分收入。
“‘未開票收入’在建筑服務、租賃服務行業是較為常見的。因為服務周期比較長等原因,這些行業往往願意採取預收款方式進行收款,待到服務完成后再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此外,特定合規情形也會產生‘未開票收入’,例如納稅人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產品用於集體福利等視同銷售行為,按規定無需開具發票。”江西財經大學財稅研究中心主任席衛群表示,有些“未開票收入”是因為納稅人對稅法認知偏差或主觀故意造成的違規操作,比如:一些納稅人誤以為“客戶不要發票就不用開具”“不開具發票就不用申報納稅”,甚至有些不法納稅人還試圖通過拆分業務、個人賬戶收款等方式隱匿“未開票收入”來達到偷逃稅的目的。
不開具發票並不意味著可以逃避納稅義務。席衛群說,納稅義務自交易實質發生時即已產生,開具發票並非納稅義務發生的必要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生應稅交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的當日﹔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也有相應的規定。廣大納稅人需認識到,“未開票收入”屬於應稅收入,必須依法、及時、足額地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未開票收入”應如何正確處理?
日常業務中難免遇到暫時無法開具發票的情形,如何正確入賬和申報“未開票收入”,令不少納稅人感到困惑。國家稅務總局贛州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大廳主任鄭洢琹給出建議,對於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於集體福利等,應做好台賬,賬載記錄要全面,並注意留存備查。對於未到發票開具時間的“未開票收入”,納稅人在賬務處理時,要注意規范准確做好明細科目的核算,做好項目歸集,並在達到發票開具條件后,准確及時地開具相應發票。
財務新人鐘秋燕在幫某小規模納稅人申報“未開票收入”時犯了難:“不是不想報,實在是不知道怎麼填。”鄭洢琹表示,別慌!申報納稅,其實很簡單。
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申報“未開票收入”,關鍵看季度合計銷售額,如果沒超30萬,隻需直接把季度合計銷售額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就行﹔如果超過30萬元,那就把不含稅的“未開票收入”和其他應稅收入一起,填進《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裡“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的3%或5%征收率”欄次。隨著業務擴大、銷售額增加,小規模納稅人升級為一般納稅人后,“未開票收入”申報就有明確的“專屬位置”,直接填在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一)的第5至6列“未開具發票”欄就好。
之前申報過的“未開票收入”,后續若補開發票,是否會導致重復繳稅?對此,鄭洢琹表示,合法合規申報是不會出現重復納稅的情況,可補開發票月份,通過“未開具發票”一欄填報負數沖減當期銷售額,同時將當期開具的藍字發票如實填在對應欄次。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填寫負數可能會觸發系統異常比對流程,這時候不必慌張,隻需攜帶前期未開票收入的記賬憑証、當期開具的發票等証明材料,到稅務機關申請正常申報即可。此外,納稅人前期未進行申報銷售額的,需及時處理、主動進行自查補報,避免因未及時申報而產生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的情況。
不規范的“未開票收入”存在風險
“‘未開票收入’既是納稅申報的關鍵環節,也潛藏著不容忽視的稅務風險。”江西省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程鋒說,一些納稅人在實際經營活動中,抱有“稅務機關沒查到就是默許”或“系統沒預警就沒事”的僥幸心理,隱匿“未開票收入”,妄圖少繳納稅款,涉稅風險隱患很大。
事實上,“未開票收入”並非稅收監管盲區,當前我國稅收監管已邁入“以數治稅”新階段,納稅人這種操作很容易被稅務機關識破。程鋒提醒,隱匿“未開票收入”涉嫌偷稅的行為,實質是挑戰稅收法治權威。如今,稅務部門依托“智慧稅務”搭建智能化監管體系,打通了稅收征管各環節的數據壁壘,通過稅收大數據的深度挖掘與智能分析,能夠精准定位納稅人的涉稅風險點。一旦被查實,納稅人不僅要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還影響納稅信用﹔構成犯罪的,甚至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損失很大。
贛南師范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袁太芳表示,“未開票收入”可以解決納稅人確實存在無需開具發票的核算問題,但切不可隨意亂用、濫用,更不能以此拒開發票,依法合規開具發票才是正道。因為即便企業因客觀原因產生“未開票收入”,且已就該部分收入完成納稅申報,仍可能面臨不規范使用發票導致的違規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袁太芳提醒,對企業來說,應增強稅法遵從意識,准確理解發票管理的政策要求,合規進行相應稅務處理,在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后,應按照政策規定,及時、合規開具發票、申報收入。(袁思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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