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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2025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08:42 | 來源:江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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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使用、維修、停放、充電、報廢回收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為能源實現電驅動或者電助力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三輪車停放、充電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齊抓共管、公眾參與的原則,構建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全鏈條管理體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動自行車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統籌推進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電動自行車防火安全規范納入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協助做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動自行車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承擔電動自行車火災扑救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以及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充電器制造業行業管理,指導督促生產企業提升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電動自行車以及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拼裝、非法改裝行為,加強電動自行車充電電費、充電服務費價格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的建設,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拼裝、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等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交通運輸、郵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以及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公益宣傳,普及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開展經常性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電動自行車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納入行業自律公約,督促會員單位落實,並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本省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以及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充電器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質量合格﹔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証目錄的,應當經過認証並標注認証標志。

  鼓勵、支持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研發推廣更加安全的電動自行車以及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等產品。

  電動自行車以及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充電器銷售者、維修者應當銷售、使用質量檢驗合格、符合相應標准的零配件,銷售、維修時不得改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的技術參數。

  第九條 禁止拼裝電動自行車。

  禁止實施下列影響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的非法改裝行為:

  (一)安裝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或者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出廠額定電壓的蓄電池﹔

  (二)改造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槽盒、外設蓄電池托架等﹔

  (三)影響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的其他改裝行為。

  禁止購買、駕駛拼裝、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條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即時配送等服務的經營者、電動自行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員,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二)使用質量合格的電動自行車以及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

  (三)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等行為,對設置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每月開展防火檢查,定期開展防火巡查﹔

  (四)每月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檢查,發現員工使用拼裝、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及時採取措施改正﹔

  (五)按照國家規定對超過生產日期五年的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開展健康評估,及時更換評估不合格的蓄電池﹔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經營者、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組集中充(換)電設施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二)使用符合國家標准的充(換)電設施和產品﹔

  (三)每月對充電設施及其線路進行檢查、檢測和維護,做好充電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並公示故障報修電話﹔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鼓勵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經營者、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組集中充(換)電設施經營者建立數據平台,對電動自行車及充電設施安全情況實時監控。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推動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健康評估、回收處理網點建設,加強廢舊鋰離子蓄電池、鉛蓄電池報廢回收處理監督管理。

  電動自行車以及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生產者應當通過自建、合作共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設回收服務網點,承擔所生產電動自行車用廢舊蓄電池的回收處理責任﹔銷售者應當回收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用廢舊蓄電池。鼓勵其他具備條件的企業提供電動自行車用廢舊蓄電池回收服務。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對超過生產日期五年的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送檢,開展健康評估,及時更換評估不合格的蓄電池。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准,並結合實際情況將車站、碼頭、商場、農貿市場、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居民住宅小區、單位等新建建設工程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配建要求納入相關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或者有關地塊的規劃條件。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或者規劃條件要求和相關規定,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並按照規定同步交付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時,應當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配建規模及位置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過審查﹔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要求配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的,不得通過規劃核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情況納入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內容。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消防救援等部門制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放車位和充電端口配建標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既有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的建設,因地制宜將老舊小區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納入城市更新項目。

  既有居民住宅小區不能滿足業主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需求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變公共空間屬性的前提下,依法利用小區內公共空間新增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已建成的公共場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新增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第十五條 因受客觀條件限制,既有居民住宅小區或者已建成的公共場所暫時難以新增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的,可以依法利用周邊公共空間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並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管理。涉及規劃調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依法優化審批程序。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新增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滿足職工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需求,緩解居民住宅小區充電壓力。

  鼓勵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建設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第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的建設、使用,以及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應當符合相關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充電異常自動斷電等功能。

  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應當設置在室外區域,不得佔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確需設置在建筑室內或者架空層的,應當符合相關消防安全要求,按照消防技術標准採取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

  鼓勵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獨立式感煙探測器和簡易自動滅火系統。

  第十七條 居民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聽取業主意見的基礎上,通過公開、競爭等方式遴選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經營者,合理約定充電服務費計價標准。

  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經營者應當在充電場所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計價標准,並按照標准計收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應當以充電電量計價,居民住宅小區充電電費計價標准不高於居民合表用戶電價,其他場所按照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

  供電企業應當對具備條件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實現直接供電,做好用電安全檢查工作,指導充電設施經營者規范用電,按照規定的電價政策收取電費。

  第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使用人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行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二)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建筑架空層等建筑內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三)在居民住宅小區建筑外公共區域違反消防安全要求拉接電線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四)攜帶電動自行車以及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等﹔

  (五)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居民住宅內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

  鼓勵在樓宇電梯安裝電動自行車以及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智能阻止系統,對電動自行車以及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進樓實行動態管控。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納入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充電設施經營者做好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並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並勸阻、制止電動自行車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停放、充電等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未聘請物業服務人的居民住宅小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確定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檢查納入消防監督檢查內容,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隱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嚴重違法行為以及產品質量問題等信息依法納入信用管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造成人員死亡、較大經濟損失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實施溯源調查,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實施經營性拼裝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証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實施經營性非法改裝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駕駛拼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收繳拼裝的電動自行車﹔

  (二)駕駛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五十元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可以扣留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按照國家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責編:鄒玢琦、毛思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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