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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措施

2026年02月04日08:20 | 來源:江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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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江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現將若干措施予以公開發布。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進一步提升全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體系效能,優化科技成果轉化生態,制定如下措施。

  一、優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制機制

  (一)全域推行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政策。支持全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事業類新型研發機構等開展科研活動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科研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除國家政策規定不予納入賦權范圍的成果外,允許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不低於10年的長期使用權。鼓勵科研事業單位通過“賦予所有權+轉讓+約定收益”等方式,將留存的所有權份額全部讓渡給成果完成人(團隊),由成果完成人(團隊)自主實施轉化。支持對科研人員過往創業行為依法進行合規整改。

  (二)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導科研事業單位建立區別於一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務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其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或主管部門授權單位自行審批,不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

  (三)健全以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為導向的評價激勵機制。推動科研事業單位對科研人員實行分類評價激勵,完善職稱自主評審標准,在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中,須將成果轉化情況作為重要業績條件並逐步加大權重。科研事業單位按規定給予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團隊及其成員的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當年績效工資總額,但不受核定的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額限制,且不作為下一年度基數。

  (四)完善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事業單位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且直接參與該成果研究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按規定並履行程序后,可以獲得現金獎勵,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含內設機構正職),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且直接參與該成果研究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按規定並履行程序后,可以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領導干部不得利用職權侵佔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不得為所持股份的企業謀取不當利益,有關情況須在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和年度述職報告中予以說明。

  (五)支持高校院所舉辦科技成果轉化企業。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所屬資產管理公司(包括知識產權運營管理公司、大學科技園運營公司等)或科技成果轉化企業開展科技成果托管運營。無科技成果轉化企業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后,可申請注冊成立。不具備成立科技成果轉化企業條件的,也可委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場化服務機構代表單位持有或管理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股權。

  (六)探索“撥投結合”等科技成果轉化機制。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縣(市、區)、科技園區和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等探索開展“撥投結合”改革試點,將相關資金委托或組建專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先期通過科技項目形式支持,在項目實現市場化融資或進入穩定發展階段后,投入的科技項目資金可轉化為股權,實施市場化管理。

  (七)推行職務科技成果限時轉化和先使用后付費方式。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應用技術類科技成果,自取得知識產權之日起滿3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轉化的,應在江西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平台、江西省產權交易所等技術交易平台公開挂牌轉化。鼓勵和引導科研事業單位按照先使用后付費方式將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鼓勵融資擔保和保險機構為在先使用后付費方式中承接科技成果轉化的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和保險服務。

  (八)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機制。完善紀檢監察、組織、巡視巡察、審計、財政、科技等部門聯動協商機制,依規依法確定相關人員科技成果轉化的決策責任和工作責任。科研事業單位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挂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並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及相關人員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和工作責任。

  (九)探索實施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成果轉化。支持科研事業單位將非財政科技計劃資金來源的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與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相結合的成果轉化方式,形成“現金入股+技術入股”的出資組合。由項目完成人申請,經所在單位批准后,可將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入股成果轉化企業,並將形成的股份按比例獎勵給項目完成人﹔也可將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按比例獎勵給項目完成人,由其自行入股成果轉化企業。

  二、暢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通道

  (十)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載體建設。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設置一定數量的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安排經費支持技術轉移機構的建設與發展。支持產業鏈企業牽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聯合共建產業技術研究院,開展“訂單式”合作研發,支持符合條件的申報省新型研發機構。支持省內外技術轉移、創投等機構入駐全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體系,對促成科技成果在贛轉化落地且績效評價優秀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按規定給予激勵。

  (十一)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場景培育與開放。依托江西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平台,發布成果轉化應用場景信息,促進供需對接,打造一批應用場景案例。主動創設一批集成應用場景項目,建立健全全省創新產品推廣應用目錄動態更新機制,綜合運用引導基金、融資擔保、政府採購等措施,為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提供測試、試用、應用環境。強化場景培育開放與首台(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等各類創新支持政策的協同銜接。

  三、強化科技成果轉化要素保障

  (十二)推動金融賦能科技成果轉化。推動金融機構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常態對接,實現江西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平台與科技金融綜合服務平台數據信息鏈接共享,組織省內金融機構參與科技成果路演活動。推行企業“創新積分制”,優化“科貸通”等風險補償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在依規依法、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創新開發各類科技成果轉化類專項信貸產品。支持科研事業單位所屬科技成果轉化企業聯合金融機構或社會資本組建科技成果轉化種子基金或天使基金,投資早期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十三)強化技術轉移轉化人才隊伍建設。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申報設置技術轉移轉化相關學科專業。鼓勵從事技術轉移轉化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技術經紀工程技術人員職稱。將高級技術經理人納入我省高層次緊缺人才類別,主動吸納引進省外高級技術經理人入贛,支持申報省級相關人才計劃。鼓勵科技副總、科技特派員、產業教授、基金投資經理等從事技術經紀業務,將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履職評價指標體系。實施技術經紀人積分制管理,按照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實際貢獻給予收益激勵。允許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未擔任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崗位科研人員,在保障本職工作的情況下,按照人員管理權限,向所在單位報批后,到企業等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並按規定獲取相應報酬。

  四、提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體系效能

  (十四)支持優質科技成果在贛轉化落地。支持省外創新創業團隊攜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秀成果來贛創辦企業,按程序申報各類人才計劃、科技計劃項目。鼓勵設區市、縣(市、區)、科技園區和科技企業在省外科技資源發達地區建立“科創飛地”,推動“研發在外、轉化在贛”。

  (十五)促進各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信息匯聚匯集。推動科研事業單位、企業、科技服務機構、創新平台基地等將科技成果轉化供需和服務信息匯集到江西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平台。建立全省科技招商項目信息與引進科技成果信息雙向對接機制,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孵化企業入駐各類園區。

  (十六)強化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評價及結果應用。支持開展全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體系績效評價,加強相關評價結果應用。對應用技術類科研院所和技術攻關、成果轉化與產業化類創新平台基地,將其成果轉化績效作為給予財政支持的重要依據。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關規定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准。中央駐贛單位可參照本措施執行。

(責編:毛思遠、鄒玢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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