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醫保基金監管發布“寬嚴清單”
首違自糾可不罰,拒不改正必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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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醫保基金是全體參保人的“看病錢”“救命錢”。為進一步加強基金監管,4月21日,省醫保局在吉安市啟動了醫保基金監管集中宣傳月活動。以此為契機,省醫保局重點宣傳了《江西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准適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發布了醫保基金監管“寬嚴清單”。
《辦法》明確,對於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者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適用“首違不罰”原則。其中,“初次違法”是指定點醫療機構的科室、定點零售藥店或個人,在兩年內於本統籌地區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明確,定點醫療機構的科室、定點零售藥店或個人,在醫保部門發現違規線索之前,能夠通過自查自糾主動發現並及時糾正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同時已退回全部醫保基金損失、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對自查自糾涉及的金額不予行政處罰。省醫保局表示,鼓勵各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積極開展自查自糾,及時整改問題。
與此相對應,《辦法》也明確了從重處罰的情形:對性質惡劣、拒不改正、屢查屢犯、對抗執法等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從嚴處理。具體而言,若定點醫藥機構造成的醫保基金損失金額,佔接受檢查同時間段內醫保基金系統發生額的1.5%以上,可處損失金額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拒不改正的,將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醫保基金使用醫藥服務。若定點醫藥機構騙取醫保基金的金額佔比同樣達到1.5%以上,則處騙取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由醫保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
對於既不符合免罰條件、也不構成從重情節的一般違規行為,《辦法》設定了合理的中間檔處罰標准。具體而言,定點醫藥機構不具備減輕、從輕或從重情形的,若造成的醫保基金損失金額佔同時間段醫保基金系統發生額的0.5%以上,1.5%以下,可處1.5倍罰款。若定點醫藥機構騙取醫保基金的金額佔比在0.5%以上,1.5%以下,可處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並暫停相關責任部門9個月以上至1年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省醫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寬嚴相濟”的監管清單,我省既為主動糾錯的機構提供了容錯空間,也向惡意違規行為亮出了“紅牌”,切實守護好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全媒體記者洪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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