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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規范醫療機構特醫食品使用

嚴禁醫療機構強制或誘導患者購買特醫食品

2026年08月29日08:4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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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電(記者王美華)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規范醫療機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導意見》,旨在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特醫食品使用和管理,提升臨床營養服務能力,更好滿足患者營養支持治療需求。

  特醫食品,是指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可以在國內市場銷售,為了滿足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或特定疾病狀態人群對營養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專門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特醫食品需在醫師或臨床營養技師的指導下使用。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特醫食品的遴選、銷售、使用。指導意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証》或診所備案憑証后,依法從事疾病診斷和治療活動的診療機構。

  指導意見要求,醫療機構要建立本機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供應目錄》並動態調整,審核特醫食品資質,僅允許將已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特醫食品納入本機構特醫食品供應目錄。醫療機構建立特醫食品遴選、審核、採購、使用、定期評估和退出制度,對本機構特醫食品進行集中統一管理,規范特醫食品的領取、使用和收費等管理流程。開展特醫食品使用的醫療機構,從事相關工作的醫師或臨床營養技師等應當經臨床營養專業教育或培訓,以及特醫食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

  指導意見明確,醫療機構如在院內經營特醫食品,應當設立專門的銷售區域,並在顯著位置設立提示牌,注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櫃)”字樣。嚴禁醫療機構以特醫食品名義銷售或使用未經國家注冊批准的食品,嚴禁醫療機構強制或誘導患者在本機構購買或到指定地點購買特醫食品。此外,特醫食品不屬於藥品,醫療機構不得開具處方,特醫食品發放、收費等應當與藥品進行區分。

  指導意見要求,醫師或臨床營養技師等應當嚴格遵照規范化營養診療流程,優先提出膳食指導建議,如膳食干預無法滿足臨床需求,可根據臨床應用指征,提出必要的特醫食品使用建議。患者在住院期間使用特醫食品的情況應當記入病歷,醫療機構特醫食品使用管理部門或小組應當組織對特醫食品使用規范性、合理性進行評估。

(責編:鄒玢琦、邱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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