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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藥更省心 用藥更放心

——《江西省藥品零售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出台

2026年10月05日08:42 | 來源:江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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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江西省藥品零售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全省藥品零售經營活動提出更為明確和嚴格的要求,在藥店開辦門檻、連鎖經營管理、藥品網絡銷售、便民服務等方面均有較大調整。

  開藥店門檻變了,這些“硬杠杠”得看清楚

  經營場所面積不再一刀切:藥品零售企業經營場所建筑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連鎖門店和農村鄉鎮以下單體藥店不少於50平方米,偏遠地區連鎖門店不少於40平方米,僅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不少於20平方米。經營范圍含有中藥飲片的,須增設相對獨立的中藥飲片調劑區域。

  人員門檻明顯提高: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質量負責人須同時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本科以上學歷及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單體藥店和連鎖門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証。經營細胞治療類生物制品的藥店,配備的執業藥師還須具有臨床醫學、預防醫學等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設施設備方面:藥店須配備溫濕度自動監測和溫濕度調控、藥品追溯掃碼設備等,經營冷藏冷凍藥品的還需配備專用設備及冷庫,確保藥品從進店到售出全程質量可控。

  連鎖經營是趨勢,“七統一”管住“連而不鎖”

  當前,藥品零售連鎖化經營是大勢所趨。《辦法》明確,新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連鎖門店不少於5家,並須持續合規經營。在企業兼並重組方面,《辦法》體現了務實靈活的一面——藥品零售企業被收購、加盟或重組時,若經營地址、經營范圍及質量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可免於現場檢查,簡化了審批流程。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著重強調連鎖總部不能“隻連不管”,必須對所有連鎖門店實行“統一企業標識、規章制度、計算機系統、人員培訓、採購配送、票據管理、藥學服務標准規范”的“七統一”管理。連鎖門店不得自行採購藥品,經營范圍不得超出總部經營范圍。連鎖總部一旦停業或注銷,各門店在許可証有效期內僅可銷售總部存續期間購入的庫存藥品,不得自行採購新藥。這一規定劍指當前部分連鎖藥店“連而不鎖”、管理鬆散的亂象,旨在從制度上保障連鎖門店藥品質量的一致性。

  網上買藥更便利,安全底線要守牢

  網上購藥已成為不少消費者的習慣。《辦法》堅持“線上線下一致”原則,明確規定無實體零售藥店不得通過網絡銷售藥品,通過郵寄、物流等方式從事網絡銷售藥品的單體藥店必須設置不少於20平方米倉庫,未設置倉庫的單體藥店不得通過郵寄、物流等方式從事網絡銷售。血液制品、精神藥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一律不得上網銷售,為網絡售藥劃出清晰紅線。

  對於藥店經營者關心的遠程藥學服務問題,《辦法》明確:遠程藥學服務可以作為門店執業藥師不在崗期間或非工作時段的補充,但絕不能取代執業藥師駐店配備,嚴禁採用人工智能對處方藥自動審方。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等國家有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不得採用遠程審方形式進行處方審核。換句話說,技術可以輔助藥師,但不能替代藥師。

  買藥用藥更省心,這些便民舉措值得期待

  慢性病患者迎來利好——第一次憑處方購買處方藥后,藥店可留存處方信息,患者在12周內再次購買相同品種藥品時無需重復出示處方,減少了頻繁跑醫院的麻煩。當然,處方藥品種發生變化時,仍需提供新處方。這項政策不適用於特殊藥品及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

  在購藥便利性上,《辦法》允許藥品零售企業在機場、車站、地鐵、院校等人口聚集場所設置自助售藥機銷售乙類非處方藥。智慧藥房(櫃)可銷售處方藥及非處方藥,但銷售處方藥須具備互聯網診療、遠程藥學服務能力,經執業藥師審方后方可調配、出售。《辦法》鼓勵各地出台數字化、智能化健康服務升級專項支持政策,支持偏遠山區等配送困難地區探索無人機配送業務,讓偏遠地區群眾也能享受便捷的購藥服務。

  在用藥指導方面,支持藥店拓展用藥咨詢、健康宣教、中醫藥文化體驗等服務,讓藥店不僅是“賣藥的地方”,更是居民身邊的“健康驛站”。

  在安全監管方面,《辦法》要求藥店建立覆蓋採購、儲存、銷售全流程的追溯體系,對所有藥品按規定實施全品種追溯碼信息採集與上傳,確保每一盒藥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監管部門可採取飛行檢查、延伸檢查、交叉檢查、聯合檢查等方式加強監管,對存在藥品安全隱患的藥店,可依法採取責任約談、責令限期 整改、暫停銷售藥品等措施。(記者 舒海軍 實習生 彭一軒)

  

(責編:毛思遠、鄒玢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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