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處剛性條款護航江西省民營經濟發展
《江西省民營經濟促進條例》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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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嚴禁以人員變動或等待審計為由拖欠賬款,列舉11種招投標排斥民企的禁令,全面推行“掃碼入企”檢查……日前,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獲悉,《江西省民營經濟促進條例》將於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聚焦政府採購等民營企業關切領域,設置135處含“應當”“不得”等字眼的剛性條款,用一條條“硬杠杠”厘清公權力邊界,為全省民營經濟發展撐起法治護盾。
據悉,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中“應當”“不得”等剛性表述共59處,《條例》為何立下如此多的硬規矩?“突出可執行性。”省蘇區辦副主任張志堅表示,《條例》細化上位法原則規定,明晰各方主體權責,剛性約束力度在促進型立法中相對突出。
比如,針對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條例》亮出包含11種行為的“禁止清單”——
不得限定供應商、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不得以在本地登記、注冊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等作為參與交易的資格條件﹔不得設定與項目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質、技術、注冊資本等資格條件﹔不得通過入圍方式設置項目庫、名錄庫、資格庫﹔不得設置與項目及其業務要求無關的企業規模、成立年限等業績要求﹔不得強制要求購買指定軟件系統或者服務作為參與電子化交易的必要條件﹔等等。
又如,針對民營企業反映較多的“新官不理舊賬”和拖欠賬款等問題,《條例》立下規矩——
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人員更替、等待審計等為由,違約毀約、拒絕或者拖欠支付款項﹔不得強制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不得強制民營經濟組織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等等。同時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將下一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合同約定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將國家機關的違約毀約、拖欠賬款等失信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在政務服務環節,明確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禁止在政務服務前要求民營經濟組織自行檢測、檢驗、認証、評估、鑒定、公証或者提供証明等。
從上位法的59處到《條例》的135處,不難發現,剛性條款劍指公權力的任性,重在規范政府行為、優化政務服務,並不對民營經濟組織增設義務、擴大責任。增加的不僅是條款數量,更是市場預期的確定性。 (全媒體記者卞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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