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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回购后可向社会出售

房屋被回购住户限6个月内迁出 有关部门可另行提供租赁住房
  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后,可将该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给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居住,租金按照同一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出租市场价确定。昨日,江西省下发《关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揭贷款要占地方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发放额的20%以上。

    按揭贷款须有“同意抵押书”

    江西省规定,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按揭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提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范围的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经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抵押当事人(贷款银行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下同)签订《抵押合同》等。

    银行对经适房放款有比例

    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应当优先满足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需求。地方商业银行应当发挥金融支持经济适用住房的积极作用,按照每年不低于当年住房按揭贷款发放额的20%的比例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要积极开展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应在住房贷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

    如被回购限6个月内迁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时,应下达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回购价款和办理产权过户期限以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6个月。强制迁出前,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另行提供租赁住房,也可将该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给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居住,租金按照同一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出租市场价确定。

    回购的经适房可出售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作为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房源,也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以市场价向社会出售,房款直接缴入当地财政“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作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来源: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文/郭 宁、左怡婧



发布时间:2008年1月17日10:08:20
(责任编辑: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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