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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电网电价调整 自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精神,7月1日,省发改委发出了调整江西电网电价的有关通知,此次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江西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1.5分,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为促进资源节约,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在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补偿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江西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45元(含华中电网公司输电费)。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到每千瓦时0.2分,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农业生产用电免征。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生产用电,凡原执行县级电网售电价格的,现一律执行江西电网售电价格,与江西电网实行同价。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江西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5分(含为实现工业园区工业电价与江西电网同价,江西电网每千瓦时提高的0.4分),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与此同时,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提高4元、按最大需量每月每千瓦提高6元;县级及重点镇污水处理厂生产用电统一执行江西电网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征收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张志勇)

    来源: 江西日报



发布时间:2008年7月03日8:49:19
(责任编辑: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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