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opleDaily ·视窗首页 · 新闻中心 ·领导论坛 ·市县联播 ·财经视点 ·社会法治 ·旅游休闲 · 教育校园
·专题访谈 ·新农村 ·廉政法治 ·企业 科技 ·医疗健康 ·娱乐体育 · 汽车 家居 · 文化收藏
Logo
TopAd
报料:6638508-8801
服务:6638508-8819
投稿
新闻中心 本网专稿 新农村 专题访谈 市县联播 领导论坛 媒体联播 财经 社会 时评
讨论 收藏 打印

金溪出新措强化建筑业税收管理

县国家税务局出台《建筑行业耗材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网江西视窗7月1日讯:近日,金溪县政府为进一步强化建筑行业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批转了金溪县国税局制定的《建筑行业耗材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全县范围内所有包工不包料、包工又包料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或督促施工单位工程预(决)算方案(合同)或中标书的规定标准取得合法有效购进材料及施工人员工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对未取得合法有效购进材料发票的部分,建设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县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统一代征;建设单位为开发商或企业的,按照差额部分进行税款代征;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如高速公路等)委托建设单位进行税款代征。 

    《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企业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外管证》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报验登记,如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税部门要求,在施工前将工程预(决)算方案(合同)或中标书复印件送国税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各建设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国税部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如,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设置相关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发票记账,并按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文/杨武高   艾少光



发布时间:2008年7月01日11:17:34
(责任编辑:李鹏)
【更多评论】【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
 
 
新 闻 搜 索
ad1 ad2
新 闻 排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