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20年06月22日07:03  来源:江西日报
 

  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

  2020年5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更高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现代农业强省。

  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村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省委对全省农村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研究全省农村工作,定期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召开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会议,根据党中央“三农”工作部署和形势任务,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应当认真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规划布局、项目落地、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县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当好乡村振兴“一线总指挥”。

  第六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组织书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直接推动者和具体实施者,应当带头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农民群众投身乡村振兴伟大事业。

  第七条 省市县三级党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省市两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第八条 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省市县三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办”),农办设在农业农村部门,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责。农办主任由同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具有党内职务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同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具有党内职务的副职担任。各级农办安排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农办日常工作。

  第九条 建立领导联系、部门帮扶、干部挂点协同推进乡村振兴制度。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四套领导班子成员和法检两院主要负责同志,带领1-2个省直单位或省属国有企业结对联系1个县(市、区),指导协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相应联系帮扶机制。

  第十条 调动各方力量支持农村工作。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人员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积极作用,发挥新乡贤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稳定粮食产能,巩固粮食主产区地位。抓好蔬菜、生猪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发展绿色农业、特色农业、精品农业和品牌农业,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积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解决相对贫困,做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政策衔接。

  第十二条 统筹推进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保证农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健全完善村民理事会和新农村建设促进会,支持建立村民微信群、乡村公众号等村务即时公开平台,规范村级事务运行和管理。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第十三条 统筹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党的基层阵地资源,在农民群众中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巩固党在农村的思想阵地,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积极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公序良俗,推进移风易俗,提高农民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四条 统筹推进农村社会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社会事业,加强农村地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建设,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入实施“法律明白人”工程,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

  第十五条 统筹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常态化曝光、处理、问责机制。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推进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十六条 加强农村党的建设。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推进农村基层党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持续向贫困村、软弱涣散村、集体经济薄弱村选派第一书记。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村干部报酬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监督职能作用,把落实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同志应当成为“三农”工作的行家里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调整时应当统筹考虑“三农”干部配备,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选拔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党政正职经历的干部,选拔乡镇党政正职应当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党政副职经历的干部,县级机关提拔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应当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工作经历的干部。注重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从优秀村干部中公开考录乡镇公务员、选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注重把有农业职称的干部补充到农业农村各部门。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把到农村一线工作锻炼、干事创业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创新干部考核,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乡镇机关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加强农村工作干部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第十八条 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时优先保障农村发展用地需求。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建立城市医生、教师、规划师、建筑师、律师、科技文化人员等定期服务乡村机制,推动城乡人才顺畅流动。鼓励支持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在专业技术人才评聘、选拔和使用等方面向农村基层倾斜。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大力发展面向乡村需求的职业教育,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村人才。

  第十九条 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推动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按照国家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完善金融服务“三农”配套政策,健全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推动农业政策性保险增品提标扩面,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乡村产业。

  第二十条 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加快水、路、电、气、邮、讯等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着力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城乡要素充分流动、平等交换、高效配置。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突出抓好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强化规划引领。注重发挥乡村规划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导向作用,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多规合一”,科学有序推进乡村建设发展。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 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市县乡三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村党组织书记是本地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村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建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省委、省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市县乡三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向同级领导小组报告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履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和激励机制。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市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县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列入年终述职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各职能部门及有关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由上级党委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约谈同级有关部门。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鼓励干部开拓创新、担当作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农办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编:罗娜、邱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