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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储存雷管,违法!

人民网记者 罗娜
2024年10月16日09:22 | 来源:人民网-江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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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破员家中私藏200根雷管,多年后获刑。近日,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被告人张某私自储存雷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将扣押在案的电雷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回顾】

2011年左右,张某在芦溪县某煤矿担任爆破员,期间因工作需要在仓库内领取若干雷管。该厂倒闭后,张某将未使用的200根雷管存放于家中储物柜内,未对雷管进行合法处理。

直至近年,张某更换储物柜时,其妻子发现存放在家中雷管,要求张某将雷管予以处理。张某遂将该200根雷管带至其工作的某农庄内,本欲将雷管丢弃于农庄的废弃水井内,但因事耽误便一直存放在其值班室床头柜的抽屉中。

2022年8月,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对该农庄进行检查时,发现并依法扣押了其放在农庄值班室的200 根雷管。经江西某公司对扣押的带有编码的雷管进行辨识,确认均为其公司原雷管生产线生产的产品。经检测,判定所检样品为电雷管(疑似),具有起爆性能。

【人民说法】

芦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储存电雷管200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其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爆炸物属于高危物品,非法储存会让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个人、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一经发现个人、单位非法储存爆炸物,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因合法生产经营需要的爆炸物,如有剩余不用的部分务必要及时上交,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免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责编:毛思远、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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