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说法
购买抵押车有风险,买卖须谨慎!
抵押车是为担保债务而办理过抵押登记的车辆,购买抵押车有无风险?购买的抵押车被抵押权人追回能否要求卖方退款?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例。
【案件回顾】
张三(化名)向李四(化名)买车,李四向张三推荐了一辆宝马小轿车,并通过微信向张三发送了该车辆的图片及相关信息,并说明了该车系抵押给他人的车辆,双方通过微信达成了购买该车辆的合同。李四自他人处取得该宝马小型轿车后交付给了张三,张三向李四支付了购车款。张三在使用该车辆半年多后,车辆被人拖走。经报警后,公安机关查明该车辆系被抵押权人追回,故公安机关认定车辆并非被盗。张三遂起诉李四,要求李四退还购车款。
该案经安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李四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效判决认为,案涉车辆系抵押车,从该车辆的登记来看,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抵押权人,均不是李四,李四将案涉车辆卖给张三,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案涉车辆被抵押权人追回,导致张三购买车辆使用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张三有权解除其与李四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
张三明知案涉车辆系抵押车而购买,其购车时并非善意,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抵押权人有权取回案涉车辆。张三与李四均知晓案涉车辆为抵押车,双方在进行车辆买卖时对于车辆有可能被抵押权人追回已经有所预测,但双方仍然进行案涉车辆的买卖,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在案涉车辆被抵押权人追回后,张三支付给李四的购车款就成为张三的合同损失,该损失应由具有过错的双方分担,考虑到双方均有过错,且张三购车后也已使用了半年多,故判决李四向张三返还购车款的70%,其余30%的损失由张三自负。
【人民说法】
近年来,二手抵押车买卖市场活跃,抵押车买卖纠纷增多,抵押过程中既涉及车辆所有权人、抵押权人,也涉及经手的多个车辆购买人,各方利益交错,法律关系复杂,购买抵押车存在风险,明知是抵押车还购买,车辆一旦被抵押权人追回,买车人也将自负一定损失。建议购买车辆时应当慎重,尽量避免购买存在较大风险的抵押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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