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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买菜时摔伤,超市有责任吗?

2024年12月12日10:47 | 来源:人民网-江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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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买菜时摔伤,超市有责任吗?去超市买菜时不慎摔伤了,超市有责任吗?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件回顾】某日,舒某带小孙女在某百货公司经营的超市二楼买菜,因内急在出入洗手间台阶处被绊倒后仰倒地,且地面存在水渍导致湿滑,导致舒某脊椎摔伤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

受伤后,舒某住院治疗8天,用去医疗费4009.28元,出院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绝对卧床6周,3个月内避免胸腰椎负重。后经鉴定,舒某不构成伤残。

事后,舒某起诉某百货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舒某主张摔倒原因系被台阶绊倒且地面有水渍湿滑,理由成立。商场超市人流量大,某百货公司未及时安排工作人员清除地面水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舒某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舒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过于着急,导致自身被绊倒,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舒某、百货公司的各自过错程度,认定舒某对其合理损失承担70%的责任,百货公司承担30%的责任。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某百货公司向舒某付清了赔偿款4000元。

【人民说法】法院提醒,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应做好安全保障,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广大群众在出入人流量较多的商场、超市等场所时,应注意人员拥挤、地面情况、设施情况,不急躁、不违规,遵守通行规则,谨慎文明购物;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应及时清除路面通行障碍、配备完善设施、合理引导购物人群有序购物、尽最大限度排除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罗娜、刘坚莹)

(责编:邹玢琦、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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