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人民网南昌6月24日电 (记者 秦海峰)记者24日从江西省人大获悉,《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部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从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全链条管理、强化数据应用、严惩数据造假等多方面发力,为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完善生态环境智慧监管体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污染源自动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智慧监管的“基准点”。自2009年国家对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以来,江西持续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已建成覆盖2400余家重点排污单位、4000余个监控点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测体系,2024年累计传输数据23亿余条。
《条例》明确,排污单位是污染源自动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平台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排污单位应当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三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联网确认等工作。新列入当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名录发布后六个月内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动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根据《条例》,运行维护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依法应当吊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资质认定部门予以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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