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江西頻道

以案說法|孩子校園活動受傷 是否適用民法典“自甘風險”條款?

薄晨棣
2021年09月08日08:29 | 來源:人民網
小字號

  運動健身是老百姓增強體魄的保障。但是,參加體育運動強身健體的同時,也伴隨著一定的受傷風險。若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傷,責任誰來擔?民法典中的“自甘風險”條款,對文體活動中出現意外的各方責任加以界定,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現實生活中,什麼情況不能適用此規則?本期以案說法為您解答。

  案例:初中生相約打棒球受傷 一方被告上法庭

  小彤、小杭為某中學初三學生,某日下午課間休息期間,小杭邀請小彤到操場打棒球。運動過程中,小杭投擲的棒球擊中小彤面部,致其兩顆門牙被打掉。經醫院診斷,小彤部分牙冠折斷。小彤認為,自己沒有棒球基礎,小杭沒有向其提示運動風險及提供防護面具,導致其身體受傷,小杭及其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學生的危險行為,亦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后小彤以身體權受到侵害為由,將同學小杭及其監護人、就讀學校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前期治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2萬余元。

  小杭及其監護人辯稱,小杭也沒有接受過棒球訓練,也沒有棒球基礎。小杭在征得小彤同意后,雙方自願一起打棒球,小杭並沒有任何過錯,雙方屬於“自甘風險”的行為。在事情發生后,小杭及其監護人及時送小彤去醫院救治,小彤也一直強調這件事不怪小杭。所以,這次意外傷害小彤應當負主要責任。

  法院:不構成自甘風險 雙方均需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小杭、小彤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並不能完全辨識棒球運動的危險性,亦不能完全預見棒球運動可能發生的損害后果,故小杭及其監護人辯稱本案適用“自甘風險”缺乏依據。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小杭、小彤違反學校相關規定私自參與棒球運動,造成損害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小杭將棒球帶入學校,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小彤作為參與者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小杭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小杭、小彤在校內的課間休息期間參與具有危險性的棒球運動,學校作為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者,並未及時發現並予以制止,應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各方具體責任比例為小杭監護人承擔60%,小彤承擔30%,學校承擔10%。

  提醒:活動者應增強安全意識

  民法典嚴格限定了“自甘風險”條款的適用情形,認定“自甘風險”是有前提的,即當事人對於自身能力及文體活動的危險性具有充分的認識和預見能力,但仍自願參加。

  法官提醒,參與文體活動時,活動者應增強安全意識,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參加適當的活動。一方面,應加強對活動風險及自然環境、相關設施的危險認識﹔另一方面,應根據自身的身體條件和興趣愛好評估選擇適合的運動項目,並審慎做好運動前、中、后的安全防范措施。(綜合人民法院報、新華網等整理)

(責編:羅娜、邱燁)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