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10日15:14 來源:人民網-江西頻道
人民網南昌5月10日電(記者秦海峰)2022年5月10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周才柬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周才柬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依法沒收周才柬受賄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上繳國庫。周才柬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才柬在擔任江西省建筑構件公司副經理,江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總經理,江西建工集團第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江西建工集團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江西建工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張某某等21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540.1136萬元。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才柬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周才柬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贓,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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