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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牟利?違法!

人民網記者 羅娜
2024年11月25日09:09 | 來源:人民網-江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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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辦理業務的重要憑証,不得私刻或隨意冒用,但總有人為牟一己私利,耍小聰明偽造公司印章,其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近日,江西省贛州市全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偽造印章的刑事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件回顧】

2022年底,梁某得知廣東某工程項目對外招投標,因缺少相關承建資質,其便聯系到有資質的贛州某公司,雙方協商以挂靠方式參與投標。后梁某利用贛州某公司的名義投標廣東某工程項目並中標。

2023年5月,因上述工程需進購電線等材料,梁某與某電器公司商定由該公司提供電線等材料。為成功與該電器公司簽訂合同,梁某在沒有告知贛州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私刻了贛州某公司項目部專用章、公司公章,並用偽造的贛州某公司公章簽訂了購買電線的合同,某電器公司依照合同提供了30萬余元的電線等材料。

因梁某未支付電器公司貨款,電器公司將贛州某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贛州某公司向電器公司支付30萬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4年5月,梁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梁某偽造贛州某公司印章並使用,其行為構成偽造印章罪。鑒於梁某主動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法院遂依法對被告人判處上述刑罰。

【人民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為了牟取私利,在沒有告知贛州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偽造並使用該公司專用章,以贛州某公司的名義與上述某電器公司簽訂合同,致使贛州某公司陷入訴訟糾紛。梁某的行為對贛州某公司的商譽和正常經營活動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擾亂了正常交易活動秩序,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印章是企業對內行使管理職權、對外經營交往的重要憑証,一旦丟失、被盜用、被偽造,可能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企業應當加強印章使用管理。另一方面,偽造公司印章罪中的“印章”范圍,既包括公司公章,也包括公司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廣大群眾需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堅決抵制冒用和私刻印章的行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商業道德,切莫為一時之利以身試法,最終自食其果,得不償失。

(責編:邱燁、帥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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