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為盾守護贛鄱濕地
——《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解讀
擇水而居、依水而興,濕地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生態屏障。
2021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對照濕地保護法和我省實際,我省2012年出台的濕地保護條例內容有所缺失,不少內容也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特別是近年來面對鄱陽湖濕地干旱常態化、趨勢化帶來的生態安全風險等新情況,條例亟須修改完善。
新修訂的《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24年9月26日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23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解讀《條例》。
對標對表:調整濕地定義
《條例》全面對標對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上位法,著力推動和保障濕地保護法在我省落地生效。
根據上位法精神,《條例》對濕地定義作了三方面的調整:明確濕地是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將水田以及用於養殖的人工的水域和灘涂排除在外﹔明確濕地實行分級管理及名錄制度。
與此同時,《條例》確立了濕地恢復重建、征收濕地恢復費等多種措施相互補充的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制度。其中規定,各級政府是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的責任主體,省、設區的市政府根據上一級政府批准確定的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確定下一級行政區域的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確保全省濕地面積不減。
此外,《條例》要求修復濕地應當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並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其中,針對建設項目擅自佔用省級重要濕地,在重要濕地范圍內擅自揭取草皮、挖塘、填埋人工濕地、排放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在鄱陽湖濕地區域違規駕駛機動車輛和擅自野外用火等典型違法行為,分別設置罰則,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突出特色:保護鄱陽湖濕地
浩渺鄱陽湖,不僅是全球重要的淡水湖泊濕地生態系統,還是享譽世界的“候鳥樂園”。相比舊條例,《條例》保留了“鄱陽湖濕地保護的特別規定”專章,但進行了補充完善,突顯了鄱陽湖濕地保護對江西的重要性。
著眼近年來機動車輛碾軋破壞鄱陽湖濕地的問題,《條例》授權鄱陽湖濕地區域縣級政府可根據需要劃定機動車輛的限行期和限行區。針對今年中央生態環保督察指出的鄱陽湖矮圍整治不力問題,規定鄱陽湖濕地區域政府應加強碟形湖管理,濕地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應合理調控碟形湖水位,充分發揮碟形湖重要生態功能,為候鳥提供良好棲息環境,並明確鄱陽湖濕地區域禁止圍湖造地。
近年來,鄱陽湖枯水期提前、枯水時間延長呈常態化趨勢,湖區天然濕地加速退化。著眼於此,《條例》要求建立鄱陽湖枯水期濕地保護應急機制,規定鄱陽湖星子水文站水位降至8米以下時,省水行政部門加強水資源應急監測和調度,保障濕地“含水量”﹔省林業部門組織開展鄱陽湖濕地和水鳥應急保護﹔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開展鄱陽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應急監測,劃定並公布重點保護水域。
問題導向:省級重要濕地佔用審核有依據
《條例》的修訂出台,就我省濕地保護現狀和存在的不少難點堵點,從法制層面進行了梳理破解。
為織密保護網絡、加強全流程監管,《條例》對涉及佔用濕地的建設項目,在規劃選址階段就要求按照管理權限征求林業、水行政、城市濕地管理等部門的意見,將用地審批和濕地佔用審核緊密結合。同時,要求在濕地名錄中明確每塊濕地的保護責任單位和主管部門,避免保護出現真空地帶。
聚焦重要濕地,《條例》明確規定,除國家和省級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重要交通及附屬設施項目和科研監測、濕地保護項目,以及無法避讓且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不得佔用省級重要濕地,首次為省級重要濕地佔用審核提供了依據。
小塊濕地同樣得到了呵護。《條例》要求地方各級政府按照省有關規定因地制宜加強8公頃以下的小微濕地建設與保護,開展退化小微濕地修復,發揮小微濕地生態服務功能,改善和提升人居環境。
“《條例》將為保護大美贛鄱濕地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有力推動全省濕地保護工作高質量發展。”省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黃俊說。(全媒體記者 卞 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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