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積極救援,事后仍需追責
“驢友”任性探險,到底誰來埋單(美麗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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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走到戶外、走進山川,欣賞自然風光、探尋自然奧秘。然而,個別“驢友”缺乏對大自然的敬畏和對當地環境的了解,在未開發區域違規探險,對自然環境造成破壞,還時有被困野外、耗費大量救援人力物力的意外事件發生。任性探險,誰來埋單?江西有關部門展開論証和探索,首次對違規探險造成公共資源浪費行為進行了追責。
位於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的百丈山,危崖突兀,被很多戶外旅行者所青睞。
為搜救違規進入百丈山未開發區域探險的5名“驢友”,救援人員花費了18個小時。獲救后,5人共同承擔了2萬元救援費用,這是江西省首次對違規探險造成公共資源浪費的行為進行追責罰款。據悉,5人繳的這筆費用已經到賬。
戶外探險,發生危險時盡最大可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是必然要求。但救援該不該收費?怎樣收費?如何減少這類違規甚至違法行為?
“驢友”進入未開發區域探險受困,880余人展開救援
2024年10月25日,一行10人自行組織來到百丈山景區進行徒步登山探險活動,當晚入住民宿。
次日,10人隊伍中的5人決定繼續向未經開發的區域——百丈山天狗嶺進發。
當時秋雨剛過,山霧彌漫,民宿經營者王運剛建議“驢友”不要貿然前行:“本來就是野山,下過雨地面濕滑,還容易迷路。”奈何“驢友”不聽勸阻,只是約定當日17時前返回民宿。
百丈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工作人員李晟介紹,幾名“驢友”走的是村民過去運輸林木的山路,屬於未經開發地帶,“我們在主要路口設置了明顯的標志牌,提示‘未開發區域,嚴禁一切登山戶外活動,違者后果自負’。”
直到當天18時30分左右,王運剛都沒有等到大家返回,也聯系不上相關人員,他打電話報警求助,這個電話,最終救了這5名“驢友”。
當地出動880余人、90余台車輛設備展開救援。10月27日11時40分許,奉新縣樂行公益救援隊副隊長伍凌雲連夜進山搜索將近20公裡后,終於在九江市修水縣境內大潭嘴山間的一處水溝旁找到5名“驢友”。經過詢問和檢查,幾人體力不支,好在無受傷情況。
“我們已經‘彈盡糧絕’了。”被救“驢友”李某表示,“大家已經疲憊不堪,糧食和水都沒有了。”
“這片野山幾乎沒有路,海拔落差大,加上天氣因素,給救援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阻礙。”奉新縣藍天救援隊副隊長沙招和說。4個搜救組在修水和奉新之間進行對向搜索、立體搜尋、梯次推進,在506平方公裡山間密林中採取人力擴音器呼喊加無人機搜索的方式連夜搜救。救援人員隻能通過強光手電筒一邊仔細觀察腳印及滑行痕跡,一邊不斷呼喊失聯“驢友”的名字。
“我們的航空應急救援特勤隊立刻進入戰備狀態,隨時待命。”江西省應急管理廳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局局長徐長根表示。
“貿然前往未開發區域探險,參與者對潛在風險預估不足,應急准備不充分,在缺乏必要自救措施的情況下,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很高。”奉新縣應急管理局局長陳兆虎提醒公眾,親近自然的同時,要樹立文明登山、安全登山的意識,最好在當地請經驗豐富的導游,個人的生命安全始終應該放在第一位。
5名“驢友”共同承擔2萬元救援費用
2024年11月1日,就“10·26”奉新縣天狗嶺“驢友”失聯事件救援有關責任問題,江西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會商。
“到底應不應該追償?追償額度如何考量?我們做了兩次論証。”徐長根表示。
首先,追償的依據何來?“這需要考慮公民行為本身是否存在過錯。”徐長根表示。在此次事件中,當地管委會在主要路口已設置禁止進入標志牌,但5名“驢友”無視禁令擅自進入未開發區域,且5人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預見此行為可能導致的后果仍要為之,有明顯的過錯行為。“應急救援資源是寶貴而有限的。”徐長根表示。
江西財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胡海勝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從公民過錯行為及法律相關規定來看,針對此次事件,追償救援費用是合理的。
事中積極救援,事后仍需厘清責任。法律並未明文給出具體賠償細則,這讓大家犯了難。“兩次征詢意見,綜合起來有兩種考慮,一種意見是看投入救援力量,政府投入不應追償,社會民間力量應追償。”徐長根表示,此次救援,宜春市政府征調了不少臨近鄉鎮的村民,還有相關社會救援力量。此次政府救援方面,僅雨衣、食品等投入就有10.56萬元。“另一種意見,看個人行為是否違法違規。違法違規,則應全部承擔﹔突發意外,則無需承擔。”徐長根說,罰款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警示教育。事實上,在具體的救援投入中,政府投入力量也很難量化,最終只是綜合考慮公民的可負擔性以及“回款”的可及性而做出的妥協。“我們始終把生命放在第一位,有償救援還需要審慎考量。過度強調有償,臨到救援時是否會出現‘討價還價’的情況?”徐長根說。
2024年11月7日,宜春市政府在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對5名“驢友”進行了警示教育約談,對“驢友”違反政府管理規定,擅自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域探險行為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並要求其作為完全民事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經協商,綜合考量旅游者過錯程度、個人承擔能力和悔過認錯態度,與會“驢友”簽署了《具結悔過書》,5人共同承擔2萬元救援費用。
事后,“驢友”李某某說:“希望廣大徒步登山愛好者不要擅自前往未開發山區,給政府和社會增添困擾。”
減少此類事件,應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自然保護地往往風景幽美、人跡罕至,一些探險活動的目標區域常在自然保護地內。對此,南昌大學法學院教授寧立成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明確規定,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並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自然保護區的內部未分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核心區和緩沖區的規定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對此次事件賠償情況,胡海勝認為“並不高”,“在彌補社會救援力量投入之外,還可以部分追償政府公共投入,尤其在對方無視管理規定標志,甚至在有人勸阻、並非不知情的情況下。”但鑒於相關法律法規在具體行為確認、投入或者損失情況、賠償額度上都沒有明確規定,未來可以考慮在這方面加以完善。
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年環境資源審判10件有重大影響力案件,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案入選。2017年,張某明、毛某明、張某三人違法攀爬三清山巨蟒峰,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釘26個。經專家評估,此次“巨蟒峰案的價值損失評估值”不應低於該事件對巨蟒峰非使用價值造成損失的最低閾值1190萬元。最終,法院依法追究行為人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的刑事責任,同時判處三人承擔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600萬元、支付專家費15萬元,並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胡海勝正是參與出具該案民事賠償報告的專家之一。
胡海勝認為:“提高違規成本,是減少此類事件的有效舉措之一。對於情節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游客,可以考慮全國性的景區黑名單制度,實現跨景區的聯合懲戒,特別嚴重的,也可考慮是否納入征信記錄,從而實現對不文明行為的有效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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