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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說法丨在駕校被教練車撞傷了,由誰擔責?

2025年02月06日09:05 | 來源:人民網-江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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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駕校學車考駕照,卻被別的學員駕駛的教練車撞傷了,該找誰承擔責任?近期,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案件回顧】

劉某和鐘某都是某駕校的學員。某日,劉某、鐘某二人一起在駕校場地內練車。鐘某在練習時,駕校教練李某在車旁指導,其他學員在旁等候,由於鐘某操作不當,導致教練車直接朝學員劉某等候方向駛去,教練見狀即打方向盤以避開,但該車還是將劉某撞傷。

劉某因被撞導致骨折、后股骨頭壞死,住院治療並行“全髖關節置換+股骨病損切除術”。經鑒定,劉某構成九級傷殘。后劉某遂起訴鐘某、教練李某、駕校、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多項損失。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駕校對於學員安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鐘某作為學員,在駕校場地內練車時將劉某撞傷,發生事故時教練李某在車旁指導系執行工作任務,劉某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過錯,故應由駕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經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劉某賠償損失11.78萬元,超出交強險損失的部分由駕校賠償50余萬元。

【人民說法】

法院提醒,駕校機構應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營造安全、良好的練車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一般來說,駕校學員缺乏駕駛資格和經驗,不能有效控制練車場內的機動車,容易發生碰撞等事故。因此,前往駕校練車的學員自身應加強安全意識,注意避讓相關危險﹔駕校作為專業駕駛培訓機構,應對學員安全學車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羅娜、劉堅瑩)

(責編:邱燁、帥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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