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鳥承擔刑責 還須賠償生態損失(以案說法)

巍巍賀蘭山和九曲黃河之間,就是鼎鼎大名的“塞上江南”。近年來,隨著黃河上游生態環境的持續向好,每年都有數以百萬計的鳥兒,選擇在黃河上游如寧夏等地的濕地構筑家園,繁衍生息。然而,一些犯罪分子也因此盯上了這裡的鳥兒。
2021年至2023年期間,羅某某多次到寧夏收購野生鳥類幼鳥及蛋卵,在自己租用的養殖場孵化飼養,而后出售獲利。
於是,當地的楊某、李某等人就屢屢借著夜色的掩護,深入黃河濕地,在寧夏星海湖和內蒙古烏梁素海等處通過網捕、掏窩等方式獵獲野生蒼鷺、灰雁等幼鳥及蛋卵,出售給羅某某。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次,羅某某在運輸被獵鳥類途經寧夏銀川時,被公安機關截獲。經過調查,羅某某共收購出售蒼鷺、灰雁等幼鳥1000多隻、蛋卵6000多枚。這其中,甚至還包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疣鼻天鵝。
很快,銀川鐵路運輸檢察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等,對羅某某等5人向銀川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
“羅某某等人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方法狩獵等行為,理應構成相應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副院長朱武表示,對這樣一起涉及野生珍稀鳥類保護的案件,僅僅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司法機關來說,顯然還遠遠不夠。
首先就是案涉鳥類的救護問題。
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之一李某“秉性不改”,再次潛入濕地,獵獲了蒼鷺蛋2800多枚,並將其出售。被查獲時,這批蒼鷺蛋已由收買人實施了人工孵化。
“我們趕到現場時看到,由於孵化條件十分簡陋,數十隻幼鳥擠在同一塑料筐中嗷嗷待哺,有的還互相叼啄,許多幼鳥已經因為飢餓、受傷、凍病而死亡。”銀川鐵路運輸法院法官王唯君回憶起當時的情形,仍然感到很痛心。
法官當即認為,案子當然要審,救助幼鳥也刻不容緩。於是,銀川鐵路運輸法院與林草、森林公安等部門緊急召開聯席會議。經多方協調,委托石嘴山市平羅縣野生動物救助站對幼鳥進行喂養,鳥兒們暫時有了適宜生長的新家園。
此外,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銀川鐵路運輸法院聯合自然資源部門等多方努力,籌措86萬元資金,用於救助這些蒼鷺。
經過精心養護,曾經孱弱幼小的蒼鷺幼鳥羽翼日漸豐滿。在被救助4個月之后,1000多隻蒼鷺被順利放飛。
鳥兒順利放飛,相關人員也必須承擔責任。
除了追究幾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外,檢察機關還以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形式,要求羅某某等賠償鳥類損失、生態環境損害、人工飼養費等。最終,法院除了對羅某某等人判處有期徒刑外,還判決羅某某等賠償相應生態損失共190余萬元。
“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捕獵者和收購者共同承擔鳥類損失、生態環境損害、人工飼養費及專家評估費,充分利用刑事、民事手段全面保護生態環境。該案的審理是人民法院積極探索構建‘案件審理+生態修復’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模式,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生動實踐。”朱武說。
審判一起案件還遠遠不夠,司法機關要做的是真正助力解決這一類生態環境問題。
就在案件審理期間,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就及時總結協同保護、生態修復的相關經驗,與相關地方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以及賀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簽訂了協作共建框架協議,其中要求,共同打造集生態保護聯合宣傳、環境資源警示教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生態修復“勞務代償”“補植復綠”等多元化功能於一體的生態環境法治宣傳教育及修復示范點,共同推進生態環境法律宣傳、法治教育工作等等。
而針對這些案件中暴露出的保護問題,寧夏法院、公安、林草、農業農村等部門也聯合印發了《關於辦理野生動物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可用於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對扣押野生動物的放歸條件等也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守護綠水青山是司法的神聖職責,近年來,各地人民法院堅持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負責人表示,未來,像寧夏保護野生鳥類這樣的成功探索會越來越多,而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高質量發展,也將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貢獻更多的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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