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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小電驢”肇事是否按機動車追責(以案說法)

本報記者 亓玉昆
2026年11月05日08:4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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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趙某駕駛一輛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在向左變更車道過程中,電動自行車與后方丁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兩車受損,趙某、丁某均受傷。事故發生后,交管部門委托專業機構對趙某的車輛進行司法鑒定,該電動自行車在法律屬性上被認定為機動車(摩托車)。隨后,交管部門作出事故認定:趙某持C1駕駛証(准駕車型不符)駕駛未登記的摩托車、違規變道,是事故的主要原因。隨后,丁某將趙某起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違規變道是主因。趙某提交事發時的視頻、現場照片等不足以推翻交管部門的認定,故需對丁某因本次事故受傷所產生的合理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法官表示,車輛屬性是以事故發生時的現行有效國家標准認定為依據。以2025年9月1日實施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24)為例,按照最新國標,電動自行車使用電驅動功能行駛時,最高車速不應超過最高設計車速(時速25公裡)﹔使用鉛酸蓄電池的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應小於或等於63kg,其他類型的裝配完整的整車質量應小於或等於55kg等。只要整車重量、時速等參數超出上限,在交通事故中將有較高概率被認定為機動車。

  超標電動自行車無法投保交強險,一旦發生事故,本該由保險公司賠付的交強險限額內的部分,全部由駕駛人自行承擔。同時,機動車駕駛人負有比非機動車駕駛人更高的注意義務,超標電動自行車違規變道、未走專用車道等行為,或將被認定為對事故負有主要過錯。此外,如果駕駛的是電動摩托車卻挂上電動自行車號牌,駕駛人也可能因該交通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

  “一旦超標車輛在交通事故中被鑒定為機動車,駕駛人可能面臨准駕不符、車輛無牌無險、民事賠償等多重法律責任。”法官提醒,消費者購車時務必核對車輛合格証參數,切勿輕信商家“可上牌”“不查車”的口頭承諾。如果車輛已明顯超標,比如加裝電池、改裝提速,請務必淘汰置換,切勿心存僥幸繼續上路。

  《 人民日報 》( 2026年11月05日 17 版)

(責編:鄒玢琦、毛思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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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05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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