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明确学校及幼儿园收费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算住宿费

2020年05月16日07:34  来源:江西日报
 

随着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陆续复学,学校(幼儿园)收费问题备受广大学生和家长关注。5月15日,省教育厅发布了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收费政策。

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包括:幼儿园为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为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普通高中学校为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高校为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据悉,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幼儿园)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幼儿园)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记者了解到,省属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市、县等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等公办学历教育和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等实行自主定价,学校(幼儿园)自主确定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后,必须公开服务承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由省制定,各市、县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各类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未正式开园不得提前收取保教费;各级各类学校的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算住宿费。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按半个月计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省教育厅重申,凡无政策规定或未公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均属乱收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各级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将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幼儿园)违规乱收费问题。(记者骆辉)

(责编:毛思远、邱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