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记者从《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列入立法计划到最终通过,《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历时近两年时间公布,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方式界定了城乡供水一体化,并固化“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目标,自6月1日起施行。
截至2019年底,全省共建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1.56万处,惠及农村居民3060万人,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8%,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3%,全省280余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已全部解决。为巩固农村供水工作成果,《条例》将农村供水工程定性为农村重要公用基础设施,给予资金投入、建设用地、供水用电价格、税收和水资源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保障农村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省农村供水工作的短板,主要表现为“先天建设不足,后天管养不够”。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相衔接。
农民在入户安装自来水后,需要缴费吗?会不会出现水价太高、农民用不起水的情况?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士表示,由于投入了物力、财力、人力,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收取一定水费,农民需要缴纳水费。同时,《条例》规定“农村生活用水由政府定价,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明确了农村生活供水实行公益化服务。
《条例》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设置了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47条。(记者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