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我省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程度、行业类别、环境风险程度、环境信用等因素,将所有排污单位进行分类,即从重到轻分为A、B、C类排污单位。对污染轻、环境风险低、守法意识强、环境信用良好的排污单位,减少监管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污染重、环境风险高、群众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排污单位加密执法监管频次,依法惩处违法者。
据了解,全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下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排污单位依据分类办法进行分类,形成名录,经公示后在每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同时,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双随机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综合考虑本地区排污单位及监管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对A、B、C类排污单位的监管频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5%的A类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每个季度至少对辖区内25%的A类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所辖区所有A类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对本行政区1%的B类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50%的B类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两年对辖区所有B类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下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每年按照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不低于1∶5的比例对辖区内C类排污单位进行抽查,或对辖区内20%的C类排污单位进行抽查。(记者陈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