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宜黄县陈辉民等12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上诉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1月27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陈辉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20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陈辉发、王才进等11人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22年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以陈辉民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实施组织性犯罪活动91起、违法活动16起,造成6人死亡、3人重伤、17人轻伤,严重侵害公民个人生命、健康、财产;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敛财,不出资攫取多家公司大量股份,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
陈辉民等人涉黑系列案共审理104名被告人,除此主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外,其余92名被告人中,51名被告人在临川区人民法院、广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全部服判,案件已生效;41名被告人在东乡区人民法院、南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部分被告人在宣判后提出上诉,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采取“5G+云视讯线上庭审”方式宣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群众在线旁听。 (记者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