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說法
無証駕駛與無証酒駕相撞,賠償責任怎麼分?
當無証駕駛與無証酒駕相撞,雙方未及時報警,賠償責任又該如何劃分?近日,江西省贛州市全南法院南逕法庭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例。
【案件回顧】
2023年11月某日,老王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全南縣某路段時與相對方向老趙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兩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雙方未及時報警。次日,老趙陪同老王去縣人民醫院檢查治療。老王住院18天,出院診斷為:右側肩袖撕裂、右肩胛骨骨折等。花費醫療費共計3萬余元,老趙支付了部分費用。
幾天后,老王的女兒來到縣交通管理大隊報警,老趙在交警詢問時承認:駕車前在兩個友人家喝了兩杯12度的啤酒。2023年12月初,縣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証明,認為此次事故為事后報警,証據滅失,無法查明事故原因,所以無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另查明,老王的駕駛証已注銷,事發時其摩托車沒有年審是報廢車。老趙沒有向法院提交駕駛証,其駕車輛近3年沒有年審,雙方駕駛的摩托車均未購買交強險。
后老王將老趙訴至全南法院,要求扣除已賠償部分后,老趙再賠償老王醫療費等損失4萬余元。
【人民說法】
法院審理后核算原告老王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合理損失為5萬余元。
雙方都應屬於無証駕駛,所駕駛車輛均未及時年審,也沒有購買交強險,在鄉村道路上行駛均未保持安全車速,謹慎駕駛,因此雙方均有責任。
鑒於被告老趙在交警詢問時承認當天中午在兩處人家喝酒,酒后間隔時間較短駕駛摩托車,屬於酒后駕駛,系違法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故本院酌定被告老趙承擔70%的責任,原告老王承擔30%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被告駕駛機動車未購買交強險,應當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先行賠付原告的損失,原告交強險賠償范圍外的損失則按比例雙方分擔。經計算,扣除被告老趙已經賠償的部分,老趙還應賠償給原告共計3.5萬余元。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老趙應當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老王3.5萬余元。
法官提醒,無証駕駛、醉酒駕駛均屬於違法行為,為了自己與他人的生命安全,請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文明出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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