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說法
超市買菜時摔傷,超市有責任嗎?

超市買菜時摔傷,超市有責任嗎?去超市買菜時不慎摔傷了,超市有責任嗎?近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案件回顧】某日,舒某帶小孫女在某百貨公司經營的超市二樓買菜,因內急在出入洗手間台階處被絆倒后仰倒地,且地面存在水漬導致濕滑,導致舒某脊椎摔傷被送入醫院住院治療。
受傷后,舒某住院治療8天,用去醫療費4009.28元,出院醫囑建議全休3個月,絕對臥床6周,3個月內避免胸腰椎負重。后經鑒定,舒某不構成傷殘。
事后,舒某起訴某百貨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損失。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系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經營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舒某主張摔倒原因系被台階絆倒且地面有水漬濕滑,理由成立。商場超市人流量大,某百貨公司未及時安排工作人員清除地面水漬,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舒某產生的合理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舒某作為成年人,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過於著急,導致自身被絆倒,自身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根據舒某、百貨公司的各自過錯程度,認定舒某對其合理損失承擔70%的責任,百貨公司承擔30%的責任。經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某百貨公司向舒某付清了賠償款4000元。
【人民說法】法院提醒,商場、超市等經營場所應做好安全保障,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廣大群眾在出入人流量較多的商場、超市等場所時,應注意人員擁擠、地面情況、設施情況,不急躁、不違規,遵守通行規則,謹慎文明購物﹔商場、超市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應及時清除路面通行障礙、配備完善設施、合理引導購物人群有序購物、盡最大限度排除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羅娜、劉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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