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解讀:回應關切保安全
新修訂的《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24年11月28日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詳細解讀介紹《條例》。
202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作出全面修訂,在防疫方針、責任體系、制度體系、監管體系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條例》的出台,不僅落實了上位法的新規范,更為全省畜牧業高質量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鄉鎮街道應設獸醫崗
動物防疫工作涉及部門多、領域廣。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是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的基礎。
《條例》進一步壓實動物防疫生產經營者、行業部門、地方政府“三方”責任。其中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一領導,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應急預案。縣級以上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政府林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
為保障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條例》規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動物防疫崗位,從事動物防疫的公職人員,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為官方獸醫。
值得注意的是,著眼於動物防疫全程管理,《條例》將動物防疫方針由原來的“堅持預防為主”調整為“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淨化、消滅相結合”。其中,新增了動物疫病淨化消滅、獸醫實驗室管理、運輸主體及車輛備案、指定通道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等制度規定,對生產經營各環節動物防疫活動監管實現全覆蓋。此外,系統性地對疫情報告、疫情認定及發布、應急響應機制、疫區劃定、疫情扑滅、解除封鎖、疫情通報等進行規定,為各地依法有序開展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滅工作提供了依據。
城區遛狗不牽繩面臨罰款
回應社會熱點問題,是《條例》的又一特色亮點。
針對近年來“犬隻傷人”時有發生的情況,《條例》根據上位法的授權,規定飼養犬隻的單位和個人應履行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辦理養犬登記、採取系犬繩牽引等義務。其中明確,未辦理養犬登記且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在城市攜帶犬隻出戶未佩戴犬牌並系犬繩牽引,且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新興的擼貓館等動物展示及互動體驗場館,《條例》規定其經營者應取得相關動物檢疫証明,並採取防疫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避免動物傳播疫病。
為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條例》規定我省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推行牛羊定點屠宰或者集中屠宰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活禽集中屠宰,參照生豬定點屠宰進行管理﹔定點屠宰或者集中屠宰的畜禽,應集中檢疫。
《條例》同時考慮到農村地區實際情況,明確在地處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點。(全媒體記者 卞 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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