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辦法》8月20日施行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就其實施有關事項回答記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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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數據安全治理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是落實數據安全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的有力措施,旨在規范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活動,完善數據安全管理體制機制,以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
《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辦法》於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公安部有關負責人就其實施有關事項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如何申請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服務認証?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辦法》第八條規定:“鼓勵相關評估機構通過認証。評估機構的認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証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網信辦數據與技術保障中心、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泰爾認証中心有限公司等認証機構,已向國家認証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服務認証規則》,相關認証機構將依據認証規則和有關標准規范實施認証。評估機構可向上述認証機構申請服務認証。
記者:公安機關在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工作中承擔哪些法定職責?具體有哪些落實舉措?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指導下,公安部將會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建立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專項工作機制,指導、監督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為確保《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辦法》落地見效,公安機關將立足法定職責,建立全流程監管機制。依托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備案等基礎工作,掌握轄區內網絡數據處理者相關情況,建立並完善動態監管台賬。對重要數據處理者的風險評估報告真實性、准確性進行檢查核驗。對發現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發生數據安全事件等情形的,依法督促網絡數據處理者委托通過認証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風險評估。發現重要數據處理者的重要數據處理活動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依法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依法採取責令其停止處理重要數據等措施。對未按規定開展風險評估的網絡數據處理者,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理﹔第三方評估機構違反《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辦法》開展風險評估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理。
《 人民日報 》( 2026年08月21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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