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29日从省档案馆获悉,江西省日前出台《江西省档案馆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管理暂行办法》,从收集、数据要求、移交与接收等方面对电子档案的相关管理工作作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数字档案资源,包括立档单位信息系统需要归档的各门类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副本及其他数字资料等。
《办法》规定,省直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省档案馆移交,在其纸质档案进馆时必须同步移交电子档案或数字副本,同一年度不同门类的电子档案应同时移交。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两种方式进行。
电子档案包括保管期限为永久或定期30年的文书档案、专业档案、科技档案和照片档案、录音档案、录像档案六个门类。文书类电子档案应保证正本、定稿或者重要文件的修改稿、公文处理单等保存完整,有记录修改过程的彩色留痕稿也应当保存,文件红头、电子印章保存完整。专业类电子档案的收集应按照国家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可参照文书类电子档案收集要求。科技类电子档案的收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照片类、录音类、录像类电子档案应保证照片人物形象清楚,音频视频中的语音影像清晰。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副本和元数据的制作应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管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记者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