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防范利益输送,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近日,省检察院出台《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和检察官任职回避规定》,进一步严格检察官从业行为管理,为检察官这一特殊职业划定“红线”,扎紧“篱笆”。
该《规定》明确,省检察院机关领导干部和检察官的父母、配偶、子女担任省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在省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对省检察院派出院的领导干部和检察官,任职回避的地域范围结合实际设定为“单位和下级人民检察院驻在地所在设区市内”。同时,明确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检察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检察官,以及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官、上下相邻两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让任职回避规定落到实处,将把是否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纳入选任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分析研判和动议的内容,开展常态化监督,定期对领导干部和检察官是否存在任职回避情形进行核查。如发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规避等情形,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追究纪律责任。
江西省法学会秘书长文敬峰认为,设立严格的“防火墙”,能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司法不公问题,从源头上遏制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他表示,虽然每个公民都有自主选择职业的自由,但由于检察官职业群体承担的是法律监督职责,必须执行最严格的回避制度,才能防止可能出现的对司法公正的干扰,也体现了对检察官的爱护。(记者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