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借”還是“贈”?情侶間借貸糾紛法院這樣判

2020年08月25日09:44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人民網北京8月24日電 (薄晨棣)當下,情侶間相互給付財物的現象較為普遍,一旦情感生變,財產糾紛往往隨之爆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日通報的數據顯示,近三年,該院審理的涉情侶間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件的數量穩中有增,其中原告勝訴率超七成。

  近六成案件涉案金額少於30萬元

  情侶間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有些名為“借款”,但明顯區別於正常類型的借款糾紛。情侶之間因有著特殊親密身份關系,往往在財務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經濟往來通常交雜在一起。

  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庭長葛紅介紹,幾乎所有案件起訴時雙方均已結束戀愛關系。主張欠款的一方,往往將雙方交往期間的各項支出均計算入欠款金額當中,雙方對債務是否存在及具體金額存在爭議,無法協商解決,隻能訴諸司法途徑。

  據了解,近三年,北京二中院審理的案件數量,分別為2017年15件,2018年16件,2019年21件,共計52件。訴訟請求獲得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案件為38件,勝訴率達到全部案件的73.1%。

  其中,主張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等轉賬方式交付借款的案件為38件,佔73.1%。經法院審理認定,相應款項支出有的是因一方經濟困難產生的民間借貸,有的是為表達愛意和聯絡感情的無償贈與,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費,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其他經濟往來。

  “與其他民間借貸糾紛動輒幾十萬、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借款的情況不同,情侶間借貸涉案金額相對較小。”葛紅介紹,近六成的案件涉案金額在30萬元以下,有的案件涉案金額不足萬元。

  對是否成立借貸關系爭議大

  在北京二中院審理的情侶間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超過六成的案件無借條、欠條、還款協議等書面借款憑証,多數案件中原告主張借款關系成立的依據都是各類電子轉賬憑証,而對方往往抗辯涉案款項為贈與或是用於戀愛期間共同消費支出。

  因涉案金額常常分為數筆甚至數十筆交付,部分款項數額較小或有零有整,不少案件中還涉及相互間錢款往來,故對於是否成立借貸關系、哪些款項在借貸關系范圍內爭議較大。

  而在該院審理的20件存有借條、欠條、借款協議、還款承諾等書面憑証的案件中,僅有4件明確約定利息﹔52個案件中,僅13件案件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且大多體現於有書面借貸憑証的案件中。

  北京二中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2018年1月至8月間,唐先生陸續通過微信、手機銀行等方式向肖女士轉賬6次,數額從500元到5萬元不等,共計7.6萬元。2018年10月雙方分手后,唐先生向肖女士催要前述款項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請求肖女士償還該7.6萬元,並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肖女士確認收到上訴款項,但僅認可其中6000元轉賬為借款,並抗辯其他款項都用於雙方戀愛期間共同生活支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肖女士對於共同生活支出未能舉証﹔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表明,2018年10月開始,唐先生多次催還款項,肖女士要求唐先生出具明細,且對於唐先生微信發送的對賬明細未提出異議。故一審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判決支持了唐先生的訴訟請求。后肖女士上訴至二中院,經承辦法官對本案相關舉証責任分配的答疑,肖女士撤回其上訴。

  “分手費”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葛紅表示,情侶關系並非法律規定的身份關系,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並無特殊影響。其意義主要在於綜合判斷雙方之間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資金交付的合理性,進而結合主客觀因素來確認是否構成借貸關系。

  北京二中院建議,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法院在認定雙方是否形成實際欠款關系時,一要審查是否有借貸合意的達成,二要審查是否有款項實際交付的事實。為避免日后產生糾紛時“各執一詞”,要注意在事件發生時根據前述借貸要件保留証據。若情侶之間發生借貸行為,應盡可能保留書面証據,最好寫有借條,如有利息和還款期限的預期,也應盡量在借條中明確。款項支付應盡量採取轉賬方式,以便留存憑証。此外,相關案件審理也會審查款項支付時間、項目、數額等法律事實及款項支付目的、給付方式等細節,相關証據的留存有助於進一步佐証借貸關系的實際存在。

  同時,北京二中院建議,部分當事人對待婚姻缺乏基本的敬畏之心,在結婚時倉促、草率,發展婚外情時隨意、任性。一旦婚外戀情面臨東窗事發危機時,往往無法理性處理,沖動許諾各種具有封口性質的補償費用,甚至寫下數額不低的借條、欠條。所謂“分手費”“補償費”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難以得到支持,雙方恩怨實難通過訴訟平息。任何一方為徹底避免陷入如此窘境,都應當以社會基本道德約束自身,提升道德感、邊界感、敬畏感,不給糾紛發生提供可能。

(責編:帥筠、邱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