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律師、尹律師:
我很關注民法典中關於合同效力制度的規定,請您解釋一下,較之民法典頒布前,相關規定有哪些不同?
湖南讀者 黎菁菁
黎菁菁讀者:
民法典對合同法的修訂是民商事主體重點關注的內容。合同效力,作為合同法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民法典的修訂中頗具亮點。
以下是筆者對民法典合同效力制度的6項調整及其影響的梳理。
明確對合同效力的認定需援引總則編相關規定
民法典合同編刪除了合同效力制度的具體規定,在第508條規定:“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這表明,今后有關合同效力的裁判需要援引總則編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
合同有效的認定,需援引民法典第143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有效要件的規定。
合同無效的認定,需援引民法典第144、146、153和154條。前述四條明確了合同無效的5種事由: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②通謀虛偽中虛偽行為無效﹔
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④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⑤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明確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適用時需參考最高法院相關紀要的規定
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有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系將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形式的范圍限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但沒有採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概念。
司法實踐早已接受隻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最高法院相關紀要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進行了區分,給予了審判實踐較為明確的指引。即違反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及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違反禁止交易標的買賣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違反特許經營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違反交易場所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是違反經營范圍、交易時間或數量等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不應否定。
增加違背公序良俗作為合同無效的事由
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增加了“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作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補充。“公序良俗”的范圍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它的內涵和外延均不確定,存在解釋空間。
最高法院相關紀要在違反規章的無效合同的認定理由中,採取了列舉方式一定程度上將公序良俗的范圍進行了限縮,體現裁判中需謹慎適用公序良俗判定合同無效的傾向。
民法典施行后,法院或將繼續將公序良俗作為合同(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兜底事由,但適用公序良俗的范圍還將進一步待實踐檢驗。
明確通謀虛偽需區分虛偽表示行為和隱藏行為分別認定其效力
民法典第146條通謀虛偽沿用了民法總則的規定,該條包含虛偽表示行為和隱藏行為,虛偽表示行為無效,隱藏行為則要根據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及其他與法律行為效力有關的規定來具體判斷。
通謀虛偽行為的對外效力,則需區分第三人是否善意而發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明確無權處分的合同仍然有效,處分人需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無權處分的效力,此次民法典刪除了合同法第51條,實際支持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有效說。
民法典在“買賣合同”一章中第597條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表明即便無權處分的合同有效,但處分人仍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對善意買受人的保護更有利。
明確批准生效合同未經批准之前,報批義務條款獨立生效
民法典第502條對未生效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規定,彌補了合同法規定的不足。
民法典將未辦理登記與未辦理批准的合同進行了區分,明確未辦理批轉的合同才是未生效的合同。此外,民法典還確立了報批義務條款性質上具有獨立性。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民法典規定“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則表明其應承擔違約責任。
(金杜爭議解決部合伙人雷繼平、金杜爭議解決部律師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