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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一被告人偽造公司印章獲刑

2021年07月28日08:44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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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偽造公司印章案,判處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周某以其名下的江西省某高科新能源公司的名義與某品牌商務車公司簽訂了該品牌汽車宜春地區總經銷的代理合同,后周某又以該公司的名義與其朋友李某名下的江西某物流運輸公司簽訂了該品牌汽車銷售合作協議,協議內規定由江西省某高科新能源公司向某品牌商務車公司採購汽車提供給江西某物流運輸公司進行銷售。江西某物流運輸公司在收到汽車之后,應將汽車的合格証提供給周某的公司保管,待車輛銷售之后,江西某物流運輸公司需要將對應的汽車銷售款打給周某的公司,江西省某高科新能源公司再將對應的車輛合格証和汽車統一銷售發票提供給江西某物流運輸公司進行車輛上牌。

  李某考慮到之前欠了被告人尤某的錢,且尤某在宜春市汽車城內有一汽車銷售公司,有客戶資源,李某便與尤某商量汽車銷售的合作。

  2018年10月,周某、李某、尤某簽訂補充協議,規定李某和尤某可以直接向某品牌商務車公司進行採購所需要的車輛,該品牌商務車公司會直接從周某名下公司的應得貨款中直接扣除對應車款,三方約定某品牌商務車公司會將採購汽車及對應的合格証發貨,尤某負責接車,收到車輛之后其應當將汽車合格証送到李某名下江西某物流運輸公司,再由李某將合格証交到周某名下的江西省某高科新能源公司,車輛放在尤某的公司內進行銷售,若車輛賣掉,尤某需將對應的銷售款打給周某的公司,周某再將對應的車輛合格証和汽車統一銷售發票寄給尤某,讓其幫客戶上牌。

  尤某覺得在實際銷售過程中並未賺到錢,2019年,尤某產生了將銷售款私自佔有的想法,2019年至2020年期間,尤某將公司的7輛某品牌汽車私下賣給客戶,所得20萬余元車款被其本人用於還賬和個人揮霍使用。

  2020年,周某發現該7輛汽車的合格証未交到公司,遂多次聯系被告人尤某要求其將車輛和對應的合格証交到公司。為避免周某發現其侵佔該7輛汽車銷售款的事實,尤某在萬載縣通過聯系路邊辦証廣告上的電話,以200元一張的價格辦理了7張偽造的某品牌汽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証。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尤某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鑒於被告人尤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尤某已賠償江西省某高科新能源公司10萬元,並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一審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劉萬春)

(責編:毛思遠、邱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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