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縣檢察院跨省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獲支持

2021年01月04日15:13  來源:人民網-江西頻道
 

2021年1月4日,由浮梁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浙江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浮梁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間,被告該化工公司因生產疊氮化鈉的蒸餾系統設備損壞,導致產生了大量硫酸鈉廢液。因影響生產進度,該公司生產部經理吳某民遂將上述廢液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吳某良處理,吳某良又雇請李某賢將30車1124.1噸硫酸鈉廢液從浙江衢州運輸至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的山上傾倒,致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8.08畝范圍內環境造成污染,致浮梁縣湘湖鎮東流水段3.6公裡河道,6.6平方公裡流域環境受影響,1000余村民生活和飲用水發生嚴重困難,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害。

傾倒事件發生后,檢察機關辦案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實地調查相關事實,及時固定環境受污染証據,並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該傾倒行為是否造成土壤疊氮化鈉污染、生態修復所需費用及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進行了鑒定評估。經鑒定,兩處受污染地塊的生態環境修復總費用為人民幣2168000元,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57135.45元。產生檢測鑒定費95670元。受污染地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採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產生應急處置費用532860.11元。

經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浮梁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起訴到浮梁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因傾倒上述廢液造成的生態環境污染修復費、環境功能性損失費、應急處置費、檢測費及鑒定費共計人民幣2853665.56元,並在新聞媒體上賠禮道歉,另應承擔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人民幣171406.35元。2021年1月4日,浮梁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請。

今后,浮梁縣檢察院將切實運用好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發揮好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優勢守護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立足好檢察職能護航生態文明建設,為該縣創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提供有力司法保護。(曹升 雷皓)

(責編:羅娜、黎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