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 舊法何去何從?(律師信箱)

2021年01月23日08:2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杜律師: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我關注到多地法院適用《民法典》作出了一些判決。我有些疑惑,對於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的事實引起的糾紛,法院在裁判案件時也是以《民法典》為依據,那麼以前的法律就都不適用了嗎?

陝西讀者 高先生

高先生:

您好!您提出的《民法典》適用問題,特別是對於《民法典》實施之前發生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在新法和舊法之間如何適用,確實是我們在日常生活和經濟交往中比較關注的問題,同時也是法院在裁判案件過程中需要考量的一個重要問題。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這一司法解釋。現依據該司法解釋,結合近日備受關注的各地法院首判案例,針對《民法典》適用的一般原則,為您作出以下解答。

● 基本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重要的法治原則。一般情況下,新的法律隻對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實產生約束力,對施行前的法律事實無溯及力。

● 例外之一:有利溯及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我國《立法法》第93條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這種情況稱為“有利溯及”。

在上海首例適用《民法典》撤銷婚姻關系案中,江某在婚前向李某隱瞞其身患艾滋病且長期服藥的事實,李某婚后才得知,遂向上海市閔行區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關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艾滋病不屬於導致婚姻無效的疾病,李某起訴要求撤銷婚姻,並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情形。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法院據此判決撤銷雙方的婚姻關系。在此案中,雖然《婚姻法》對於婚姻無效和撤銷均有明確規定,但《民法典》不僅規定了無過錯方在此情形下享有撤銷婚姻的權利,還賦予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更有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應當溯及適用。

● 例外之二:新增溯及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即舊法沒有規定,《民法典》新增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要注意除外條款。

在北京市海澱區法院近日宣判的首例居住權案件中,原告訴請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因在《民法典》施行前,並沒有關於居住權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因此,法院適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三百六十七條關於居住權設立的方式和條件的規定,認為原告的主張不符合《民法典》中關於居住權的規定,對其訴請不予支持。

● 例外之三:

新增具體規定可用作裁判說理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定進行裁判說理。

以上一個基本原則、三個例外情形是關於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一般規定。概而言之,《民法典》施行后,並非所有的民事糾紛案件均適用《民法典》。

舊法被廢止后,只是不再適用於廢止決定施行后發生的法律事實,對於廢止決定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仍要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但是,符合以上所述的溯及適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的除外。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園潤 閆小雨)

(責編:羅娜、帥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