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南昌4月16日電(時雨)4月16日,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宜春市委原書記顏贛輝受賄案,對被告人顏贛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顏贛輝受賄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顏贛輝利用擔任宜春市委常委兼副市長,萍鄉市委副書記,景德鎮市委副書記、市長,上饒市委副書記、市長,宜春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融資貸款、項目規劃開發、股權收購、職務提拔、崗位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並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611.9243萬元。
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顏贛輝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顏贛輝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檢舉揭發他人罪行,經查証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