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檢察機關對八類重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引導和解

2021年05月31日16:17  來源:人民網-江西頻道
 

“這個事情解決了,謝謝你們!”陳某在收到53萬元工傷補償款后,趕緊給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打去電話。

陳某丈夫賴某是當地一家某服裝公司職工。2020年6月,賴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該服裝公司不服工傷認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后,該公司仍不服,向贛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贛州市人民檢察院行使調查核實權,辦案檢察官分別約見了公司負責人以及死者家屬,詢問了死者病發經過、善后情況等,積極做好溝通,促成雙方縮小分歧。今年2月1日,該服裝公司特別授權代理人與陳某來到贛州市人民檢察院簽訂了和解協議。該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撤回監督申請,2月4日提前付清補償款53萬元。

近年來,江西省檢察機關充分履行行政檢察職能,依法引導當事人進行和解,推動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江西省檢察機關開展了“加強行政檢察監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專項活動,共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154件。2021年1-4月,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49件。

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規范和加強全省檢察機關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引導和解工作,今年5月26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出台了《江西省檢察機關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引導和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從引導和解原則、可以引導當事人進行和解案件范圍、和解啟動程序、引導和解方式、和解協議書簽署及和解法律效果等方面進行明確,要求全省檢察機關引導和解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堅持自願平等、客觀公正,嚴禁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尊重公序良俗原則。

《暫行規定》對可以引導當事人進行和解的案件類型進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八類案件:法律規定可以調解的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行政裁決案件﹔涉及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案件﹔行政協議案件﹔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並無不當,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行政案件﹔行政行為存在違法,但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條件的行政案件﹔行政相對人的訴訟請求無法通過訴訟解決,但其實體權益確有需要保護或者確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濟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可以處分的其他行政案件等。

《暫行規定》還明確和解協議書的簽署及和解的法律效果,即在人民檢察院引導下達成和解的,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或雖未達成和解協議,但申請人訴求已經得到解決或者息訴服判,申請人撤回監督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行政訴訟監督案件依法終結審查。依法終結審查后,當事人再次提出監督申請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劉宇)

(責編:羅娜、黎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