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通知,即日起在全省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该机制的建立,有助于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提供正向激励,不仅能挽救部分失信主体,也能让社会信用体系更完善更人性。
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一些失信主体进入信用“黑名单”后,或因为处处受限,或因为知错想改错,会有修复信用的强烈意愿。有部分被执行人能提供相应担保,或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因被纳入了失信名单,导致其生产经营和履行能力受到限制;还有的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暂时无法履行义务。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给了失信主体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新实行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其1至3个月的宽限期,暂不发布其失信信息。同时,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一些限制性措施。
据介绍,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并非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省高院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十种情形。其中,当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法院会暂缓发布其失信信息。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可对于进行信用修复。
“信用惩戒是负面处罚措施,通过记录信用污点,给失信者打上惩戒烙印,让其感受现实压力。信用修复则具有正面引导效用,通过引导失信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该负责人表示,二者共用有利于让失信者在压力与动力驱使下,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记者杨静)